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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沙县富甲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人事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合作社员工管理,提供合作社人事管理保障,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员工的聘用,除特殊情形外,由合作社在人才市场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合作社招聘员工,学历可作参考,应以“因事设职,聘聘定才,因才择人”为原则,以实际能力与实际文化知识水平为聘用标准。

四、聘用员工,无论有无工作经验,都应设置一定的试用期,但试用期的设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约定期限。新聘员工经试用合格,才能转为正式合同制员工。

五、新聘用员工,应将员工的基本资料备份存档。员工的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户籍情况、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及其联系地址与方式等。

六、新聘用员工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为保障合作社经营安全,结合国家关于工资发放不得超过30天的规定,本合作社工资在月度期满后10—25日发放。

七、新聘员工自动离职或品行不良、有严重违纪行为(如旷工等)被解聘,或有犯罪行为被解聘,经合作社培训的,试用期不满15天,不予支付工资;未经合作社培训的,试用期不满10天 ,不予支付工资。

八、除特殊情况与优秀人才外,合作社各级管理领导职务人员,应优先在本合作社优秀员工中选拔晋升。合作社晋升员工职务应以实际能力与实际知识文化为基础,综合考核历史业绩情况。

九、合作社作息制度与作息时间,应在劳动法规定原则下,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以便于开展工作为前提,灵活安排与调整。

十、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送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员工违反合作社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按合作社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处理;合作社没有规定的,由合作社作特别另案处理。

十一、合作社实行奖惩制度。合作社奖惩标准由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规章制度未尽的奖惩事宜,由合作社进行特别另案处理。合作社作出特别另案奖惩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十二、合作社奖励分经济奖励与荣誉奖励。经济奖励除绩效奖励外,应设特别贡献

奖励等。荣誉奖励分表扬(或表彰,计1分)、记小功(计3分)、记大功(计9分)与记特等功(计27分)。

十三、合作社惩罚分经济惩罚与名义惩罚。经济惩罚应纳入合作社罚没收入。名义惩罚又叫处分,分警告(扣1分)、记小过(扣3分)、记大过(扣9分)与开除留用擦看(扣27分)及开除等。

十四、除劳动合同与其它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外,员工存在弄虚作假或欺骗合作社或领导、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遣、社会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品行恶劣、恶意损害合作社利益或财产、侵吞或挪用公款、恶意破坏员工关系类教不改等情形,经合作社研究决定,可以一次性作出开除处理。

十五、合作社规章制度与管理体制应以效能为原则,不应盲目追求完整齐全。合作社管理体制与规章制度的建设,应与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发展规模与具体特色相适应,合理地从简约管理逐步向精细管理发展。

十六、合作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在决策与议事时应实行民主、自由、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尽量群策群力。在众议分歧或个人决策明显优效的情况下,才能以集中为准。但事关合作社发展命运与商机时效的事务,不受民主集中制的约束。

十七、合作社的规章制度与处理决定,应优先以书面文字为准。有书面依据的,按书面依据执行;没有书面依据的,按特例另案决定执行。

十八、试用期其中一方不合意终止试用或聘用期一方解除合同,或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或解雇,由合作社或行政出具人事处理决定或通知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或合作社有关管理人员移交工作与相关资料、物品等,财务处凭行政主管或合作社有关管理人员出具的移交证明文件,才能结算工资,否则一切责任由财务承担。

十九、合作社人事管理在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以合作社经营效益优先和信息畅通、上下情互通优先为原则,在合理的基础上达到合情,尽量做到合理又合情的人事管理。

十、附则:

1、本制度在执行中不断完善与改进。

2、本制度解释权属金沙县富甲合作社。

3、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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