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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2:21: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一、入社管理

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二、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社员在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3、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的成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其社员资格。

四、社员联系制度

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实行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活动,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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