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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7:5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立案

一个案件要到法院来,与法院发生联系的话,首先第一个环节就是立案。对于立案,同学们要知道法院是什么机构在管这个事情。法院主要的部门分为多个业务庭,其中有几个审判庭如民一,民二,民三庭。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法院应当有民事庭,刑事庭,还可根据情况设庭,但这些庭都不是必须的,且在法律上也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关于立案庭,曾经叫告申庭,就是到法院进行告诉和申诉。90年代初,全国法院开始把申诉和立案分开,专门有个管立案的。什么叫立案?简单的讲就是,当事人想到法院进行告状,希望法院将其关注的事情作为案件确立起来,并认真对待,这对于当事人是告状,对于法院是受理案件,就叫立案。全国法院都有立案庭,大部分的立案庭是一个比较小的部门。立案庭的基本作用就是决定当事人交到法院的事情是不是作为一个案件来受理,由法院来审理。近来,立案庭的职能有扩大化的趋势,让它担负送达文书和调解,甚至排期开庭的职责。每个法院的立案庭的职能还是有些不同。目前,南岸区法院的立案庭有一个庭长,两个固定编制的审判员,和返聘的人员,还请了一些合同制的书记员。我们法院本来打算扩充立案庭,让他们来接访,接受咨询的工作。目前这些工作,在南岸区法院是请的其他单位退休的具有法律知识的老同志来担任此工作。为什么立案庭人要少?因为全国法院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案多人少。人少办不过来,只能将更多的人安排到审判庭,做审判业务。因此,能来接访和接受法律咨询的人也少,因此只能由法院外的人来做此工作。案子一进来就与立案庭打交道。立案庭在法院的立案大厅,有一个类似于柜台一样的窗口。当事人将案件交到立案庭看法院能不能受案。

立案材料:立案庭第一步点收材料,包括诉状即民事起诉状,一般在网上能查到诉状的格式。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颁布过一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样式。92年到今天已经十八年了,虽然理念观念什么的有所变化,但是最高法院至今没有颁布一个更新的,效率更高的,更全面的一个关于民事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规定,但是刑事方面九几年时候有一个新的,但是民事方面就是92样式。关于起诉状的格式已经在网上广泛传播。立案庭会看有没有诉状,如果当事人没写。有时候农村地区可接受口头起诉,但是绝大多数法院都是要求由当事人提供的。现在法院附近有法律服务所,可以提供书写诉状的服务。另外还要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原告去起诉,就要交原告的身份证原件看一下并提交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真实性。同时尽量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对方是单位的话,就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提交,可以提交身份证号码。总之,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还要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没有证据的化,法院一般就不予管。

立案审查:下面就是立案审查,也就是这案件立不立的起来,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第108条。该条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原告对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通常我们理解为,原告为自己的利益来起诉。还有一种说法,教材上比较多的采纳的,就是原告必须是他所诉的案件事实的直接的参与者,法律关系的一般当事人。比如说,原告来告一个侵权的案子,那么原告就要是这个案子受害人,或是有权行使受害人权利的人,例如受害人的配偶,继承人等等。什么叫本案了,这个问题比较难以回答。这个问题与诉讼标的很有关系,但是这个问题是比较难以讲清。第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审查时只需要有明确被告,但不审查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而这方面的审查属于实体法上的范畴,只要是原告以为的就可以了。什么是明确的被告,在实践中,只要能说清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够了,当然有时候这方面在实践中比较难的,但是有时候在法院和当事人的多发面的努力下,被告的身份无法确认,法院是无法受理的。第三,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在诉状中只要简单的说明有这回事就可以,至于细节可以不太详细。例如,你和谁之间有借款的关系,只要说下谁借了你的钱,什么时候借了多少,还差多少,大概讲清楚就行。假如是侵权的话,只要说明谁在什么地方怎么样对你侵权了就可以,至于前因后果可以以后再说详细。第四,该案件是不是属于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果你告一个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诉讼。例外还要判断,接受案件的法院对于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则该法院则不得受理。比如,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判断案件对错,是否需要再审,其中一条就是违反管辖规定,就是属于再审的是由。此时就是指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审理案件,启动再审后,就得撤销原来的审判,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由此可见,违反管辖权的规定在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就被认为是

一种很大的错误。因此,法院在立案的时候就严格审查自己是否有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这样的情况,例如有些因为特殊的原因,需要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先行进行保全再移送。但是最近重庆市的法院系统就有这样一个规定,如果法院一旦立案,再发现没有管辖权后再移送,法院在其内部考核中就会失点分。立案的时候当事人需要告知法院理由。这个理由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情理上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法律上的,即这个事情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因为这个意义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并因此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这是诉讼的一个基本的逻辑过程。但是老百姓一般很难有条理到位的把其关注的法律事实告诉法院清楚。因此,通常各国的法院的通常做法就是,“当事人你给我一个事实,法院我给还你一个法律”。法律上的理由不是绝对的,但是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就明确的提出法律事实,主张某种法律关系,并就该法律关系要求什么的话,法院就支持你这样的关系,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不一致,意见也不一致。如果立案审查后,这四个条件都符合,法院就决定立案。此后就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一般都是到法院旁边就有ATM机自主交费,或者是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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