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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难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民告官“三难”问题被社会久为诟病。“现行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法”)自1990年实施的25年来,‘三难’问题始终如影随形。”参与此次行政诉讼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

破解立案难:行政行为引发争议均可诉

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1万件,审结13.1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6.3%和8.3%。看似不低的案件量,但在8000万人口的德国,每年行政诉讼案件达30万件;我国信访案件中,约有三四百万件为民告官类争议。“这说明,目前只有很小一部分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立案难是把行政争议挡在诉讼大门外的主要原因。”

立案难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法院不愿受理,因为行政争议相对比较复杂,解决难度较大,执行情况又不理想,法院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二是法院不敢受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或人大,以受理民告官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当地经济发展、有损政府形象等为名,向法院施压。

“由于旧法的一些条文制定得比较模糊,给法院找各种不立案的理由创造了条件。”旧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才受理,而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则由法院来解释,这导致一些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被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

为此,新法制定一系列措施,系统破解民告官立案难问题。新法实施后,群众因行政争议投诉无门,有屈无处说、有冤无处申的情况将进一步缓解。

新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删除“具体”两字意味着,只要是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理论上都可以被诉。同时,列举的受理案件类型从8类扩大到12类,增加了不满征地拆迁补偿决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积极回应了社会和群众的关切。

旧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实践中,因超出诉讼时效而无法立案的民告官案例比比皆是,往往当事人正在和行政机关交涉、谈判,起诉期限就过了,再起诉会被法院驳回或裁定不予立案。为此,新法将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并明确不动产起诉期限为20年,更好地保障了诉权的实现。

“过去,对区县一级政府提起诉讼,只能到区县法院起诉,当时立法者考虑的是便民,就地解决矛盾。但由于基层法院人财物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院一般不愿意得罪区县政府,导致立案困难重重。”马怀德说,25年实践证明,这样的管辖制度有一定问题。新法明确以区县以上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即提级管辖;经最高法批准,省高级法院可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即集中管辖。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集中管辖还要辅之以巡回审判,并明确原告所在地法院可以代收诉状。

以前,不少当事人抱怨,有些法院要么干脆不收民告官起诉状,要么收了起诉状后,对是否立案不置可否,一句“回去等通知”,从此石沉大海。新法明确实行立案登记制,案件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的,都必须立案。

新法不允许不收起诉状,对内容有欠缺或错误的起诉状,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允许不给任何凭证,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收下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以便原告提起上诉。

“对不接收起诉状或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等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人民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符合条件的,上一级法院应当立案。”他指出,这些内容以前的司法解释都有涉及,新法进一步明确,就是要全力打开民告官立案之门。

破解审理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好不容易立了案,审理也是举步维艰。马怀德介绍说,旧法实施初期,曾出现过被告当庭抓原告、冲撞法官、中途退庭等各种藐视法庭的情形,反映出行政权力的傲慢,不愿接受监督和审判的思维定式。

虽然随着社会法治进步,情况有所好转,但审理过程中被告的抵制仍较为普遍,不应诉、不出庭、不答辩时有发生。“行政诉讼是一个审查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的过程,如果被告始终采取抗拒的态度,诉讼的功能就得不到有效发挥。”马怀德表示。

在他看来,民告官审理难,还突出表现在裁判难上。行政诉讼是最容易受到干预的一种诉讼活动,裁判过程中,一些被告或其他单位通过明示或暗示,借助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向法院和法官施压。法官一旦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往往招致很多麻烦,曾有法官因坚持原则,最终被调离岗位甚至被下岗的案例发生。

为此,新法通过多重制度设计,系统破解审判难,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中,舆论认为最大的看点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即让民告官能见到官。

实际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但马怀德认为,在中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其价值和积极意义。

他分析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体现了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也有利于纠纷化解,无需代理人回去汇报、听指示,就能及时解决问题;有利于有效监督司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机关审慎用权,防止权力滥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

“但制度仍然留有余地,新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因此,要确保一定比例负责人出庭应诉,还需要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马怀德期待,有省部级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出现。

破解审理难,提高审判效率是重要一环。新法在3个方面进行了改进:合理设置简易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等三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在维持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基本原则下,明确行政赔偿、补偿等案件可以调解,将实践中的变相调解即协调落实为法律规定,有助于及时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在过去维持、撤销等4种判决基础上,增加确认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等判决形式,处置各种行政争议更加有针对性。

过去,在审理民告官案件中,法院往往对一类诉求避之不及,那就是审查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新法明确规定,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红头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变更该“红头文件”的司法建议。

对于行政干预民告官审理问题,马怀德表示,新法确立的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有助于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加上近期中央两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为民告官排除行政干预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破解执行难

行政机关当老赖将予公告

有一起案例让马怀德印象深刻:群众不满拆迁补偿起诉地方建委,法院审理也认为补偿10万元太低了,撤销了建委的补偿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建委随后作出一份内容一模一样的补偿决定。法院再撤销,建委仍坚持,一共来回11次。

“以前,法院对此没有太好的办法,新法实施后,这种拒不执行、反复做同样行政决定戏弄原告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法院可以拘留该行政机关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马怀德说。

可以对民告官案中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实施拘留,已成为最近社会热议的话题。马怀德坦言,行政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他曾提出该条文可能不现实、不可行的疑问,但他认可该条文有一定震慑作用,“如果法院较起真来,真要实施拘留,现在是有法律依据的”。

据介绍,当前,民告官案中,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裁判现象较为普遍,成为法院执行的一大难题。为破解执行难,除了实施拘留外,修法时参与者们提出的进行公告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的建议,均被新法所采纳。

马怀德解释说,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就像民事诉讼中公布老赖名单一样,可以形成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他们履行相关义务。虽然每日仅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但这是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的罚款,将迫使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马怀德相信,随着新法的实施,长期困扰民告官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问题将得到有效破解,民告官

新行诉法今日起实施 打通“民告官”七大关卡

2015年05月01日20: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24年来首次大修的行政诉讼法今起正式实施。这部标志着中国“民告官”进入2.0时代的新版法律,有哪些重要变化?面对这些变化,人们的“民告官”之路该怎么走?为此,中新网记者特梳理出通关七则。

关卡一:立不了案?

通关法则:对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

旧版行政诉讼法是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旨在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因此这部法律也被称为“民告官法”。但该法实施以来,中国的“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其中,法院受理难成为原告面临的第一道“拦路虎”。

为解决这一问题,此番新修订的行诉法增加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也将自今日起施行。 媒体分析称,这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立案难、立案慢、选择性立案等等不合理现象。旧有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的职权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而公民的起诉权则相对弱势,这显然不利于民众及时、公平地获得司法救济。且就具体操作而言,原先“审查立案”的机制设计,也给“法外因素”干扰法院独立履职提供了切入口和时间差——于此,“民告官”案常被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新版行诉法明确,“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今起实施的关于行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亦明确,“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新版行诉法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卡二:不立不裁?

通关法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结合过去20多年的经验来看,在行诉法实施过程中,“不立不裁”也成为中国“民告官”路上的一道“拦路虎”。

为此,新修订的行诉法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旧版行诉法中的规定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以前遇到法院装聋作哑,既不立案又不作出相应裁定,当事人往往无能为力。”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说,新行诉法作出的规定,对破解“立案难”提供了有力保障。立案的门槛降低了,遭遇“推脱”也有了救济途径。

关卡三:告官不见官?

通关法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行诉法虽被称为“民告官法”,但在实践中却往往面临“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的案件只有律师代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为此,新修订的行诉法增加条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行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条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为了增强这一条款的约束力,新版行诉法在第六十六条指出,“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关卡四:“红头文件”违法? 通关法则:法院可认定“红头文件”合法与否!

除了“告官不见官”,一些“红头文件”违法,也成为“民告官”案件审理难的一大突出问题。

为破解这一难题,新版行诉法新增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条款中所指“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解释说,“法院可以在判决书当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

关卡五:行政复议时“官官相护”?

通关法则: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在人们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的今天,“行政诉讼”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法学字眼,可作为与行政诉讼并行的另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却始终远离人们的视线,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

分析称,可能是由于老百姓对古来有之的“官官相护”的疑虑,所以发生行政争议时,宁愿选择信访或者干脆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

为此,新修订的行诉法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原来的条款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李广宇对此指出,旧版行诉法这一规定跟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类似的,但是在中国,这个制度带来了一些负面的效果,就是复议机关怕当被告,如果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要当被告。

“这使得一些复议机关更愿意统统维持原有行政行为,被群众调侃为‘维持会’。”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说。

“在中国羞于当被告这一观念也不是短时期内就能扭转的。既然有这么一种情况,复议机关就倾向于尽量作出维持的决定,即使面对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很少去作出改变,所以使得行政复议的功能大打折扣。”李广宇说。

李广宇解释说,尽管修改后的制度设计跟各国的通行做法有些不太一致,但这是针对中国特殊的现实情况,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相信能够发挥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初衷。

在何海波看来,这将鼓励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关卡六:地方保护主义?

通关法则: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除了行政复议中的“官官相护”,地方保护主义也成为行诉法实施过程中备受诟病的一大难题。

为此,今起实施的新版行诉法新增条款明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民告官’难在哪儿?难在地方保护主义。”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新行诉法确立“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有助于法院摆脱地方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为今后条件成熟时成立行政法院提供了可能。

关卡七:行政机关当“老赖”?

通关法则:可拘留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除了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也成为行诉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中国法律年鉴》数据显示,2007至2011年,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162767件,同期行政执行案54572件,强制执行率33.53%,即有1/3左右的生效判决没有得到自动履行。 媒体指出,行政诉讼的执行多难于行政机关败诉时。为此,新版行诉法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进一步丰富、细化。

譬如,“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再如,“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姜明安评价称“这一规定很厉害”,如果行政机关当“老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不仅可以对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还可以将其拘留。

如上,仅是中新网记者从法律规定层面梳理出的“通关”七则,至于中国“民告官”之路能否真正通关,破解“信访不信法”的怪圈,还需进一步观察新版行诉法的落地实施情况。(记者 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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