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15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
●2015年全国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按监控内容共分为6张报表,分别为:
XXB表《2015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B1表《2015年 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 B2表《2015年 月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B3表《2015年 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 B4表《2015年 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
B5表《2015年企业调查问卷(月报)》。 ●计量和金额单位:
除“税率”指标为“百分数”,“平均职工人数”指标为“人”和“面积”指标为平方米外,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均按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主要产品表中第三产业产品(服务)如没有相应计量单位,可以不用填写,仅需要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利润、直接材料等指标,本表的金额单位除价格外一律为万元。 ●小数位数
金额单位按万元后保留两位小数;各项指标一律不书写千分号。 ●报表指标口径说明序号均按照各个报表指标在软件任务中所对应的行号或列号来表示。
1 ●本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均为本企业实际情况,不得将控股企业数据纳入本表的范围内。
一、XXB表《2015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2015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简称《基本信息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共33项指标,另附17个备用字段。《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随月报或季报一同上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差错。本表部分为选项式指标,请严格按照软件任务所列内容选择。各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主代码:(必填)
企业主代码是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唯一的企业识别码,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组成。要求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代码填写。如果一个企业法人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独立纳税的,应按其不同的纳税登记识别代码分户填报。
2.企业名称:(必填)
要求按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必填)
执行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标准(GB/T4754-2011)。凡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以主要经济活动内容填报。
4.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必填)
执行国家统计局《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另外增设“外国企业(400)”代码选项;在股份制企业代码(160)
2 下增设6个细项分类(161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2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3表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164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5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6表示非国有控股非上市企业)。
关于国有控股的解释:⑴国有经济绝对控股:国家资本(股本)大于50%的企业;⑵国有经济相对控股(包含协议控股):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股)。
如年内出现停业、注销企业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在本选项内选择停业、注销代码,并于年内每月报送空表。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必填) 是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最初的登记时间。 6.集团公司情况:(必填) (1)非集团隶属关系的一般企业; (2)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
(3)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仅有相应集团的管理职能,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总部机构;
(4)集团成员公司。 7.所属企业集团:
是指对企业拥有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分为中央企业集团、港澳台及外国企业集团、地方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集团。由集团下属企业单
3 位填报。
8.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必填)
(1)独立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必须按月填报B
1、B5表,按季填报B3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按照重点税源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2)独立核算按季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仍须按月填报B1表(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数额填入本月栏)和B5表,按季填报B3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按照重点税源财务报表编报范围,下分:
A.编报汇总报表; B.编报合并报表; C.编报本企业报表。
(3)非独立核算不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填写B
1、B5表和B3表的相关附列资料;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如果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还必须按季填报B4表。
9.增值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4 (1)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下分: A.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B.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公司: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的总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部分,总公司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减总公司应纳数;
C.属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分公司属地预缴税款的,不需要填报增值税核算指标,需要将属地预缴增值税数额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增分公司的应纳数。
(2)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 (3)其他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0.消费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额)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人; (3)按其他方式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11.营业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按税率或税额),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3)汇总下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5 (4)其他方式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5)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12.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 A.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
C.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如: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
D.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E.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F.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下分:
A.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B.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就地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系统的下属子公司);
C.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统一核算并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6 D.上报上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E.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F.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3)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下分:
A.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 B.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C.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4)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分:
A.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B.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C.其他纳税人。
(5)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优惠额度大一项政策填报。
(1)无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与减征优惠;
A.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7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A.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
C.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D.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5)加计扣除优惠; A.研究开发费;
B.企业安臵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6)创投企业优惠; (7)加速折旧优惠; (8)减计收入优惠; (9)税额抵免优惠; (10)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11)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12)特殊行业优惠; (13)其他优惠。
14.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必填)
8 核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国税征收; (2)地税征收。
15. 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 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非出口退税企业;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 (3)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商贸企业; (4)实行免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 16.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
根据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周期选择填写。 (1)按月申报; (2)按季申报。
17.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独立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必填)
根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情况选择填写。 (1)1993年行业会计制度; (2)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 (3)2001年企业财务制度; (4)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5)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18.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类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相
9 关企业填报)
按主要应税服务类型填写。 (1)交通运输业,下分: A.陆路运输服务; B.水路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D.管道运输; E.铁路运输。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下分: A.研发和技术服务; B.信息技术服务; C.文化创意服务; D.物流辅助服务; E.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F.鉴证咨询服务; G.广播影视服务; H.邮政业; I.电信业。
19.消费税主要品目情况:
根据纳税人消费税主要品目情况填写,下分:(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器; (5)鞭炮、烟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15)商业批发卷烟。 20.营业税主要品目情况:
按照营业税主要品目情况选择填报,下分:(1)建筑业; A.建筑; B.安装。 (2)交通运输业; A.陆路运输; B.水路运输; C.航空运输;
D.管道运输; E.装卸搬运。 (3)邮电通信业; A.邮政; B.电信。 (4)金融保险业; A.金融; B.保险。 (5)娱乐业; A.按5%税率征收; B.按10%税率征收;C.按20%税率征收。(6)服务业; A.代理业; B.旅店业; C.饮食业; D.旅游业; E.仓储业; F.房屋租赁业; G.其他租赁业; H.广告业; I.其他服务业。
12 (7)转让无形资产; A.转让土地使用权; B.转让其他无形资产。 (8)销售不动产; (9)文化体育业。 21.企业规模(税收收入):
根据企业2014年全年税收收入进行统计,2014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纳税人可由系统直接计算,不用再次填写。下分:
(1)年纳税10亿元以上的纳税人; (2)年纳税1-1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3)年纳税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4)年纳税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 (5)年纳税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 (6)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22.企业规模(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进行统计,2014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纳税人可由系统直接计算,其他纳税人参考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科目填报,下分:
(1)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纳税人; (2)年营业收入50-10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3)年营业收入10-5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4)年营业收入1-10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13 (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纳税人; (6)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23.企业规模(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内容进行划分,下分:
(1)大型企业; (2)中型企业; (3)小型企业; (4)微型企业。
24.主管国税机关:(必填)
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国家税务局。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5.主管地税机关:(必填)
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6.法定代表人:(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填写所属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27.财务负责人:(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对于非法人独立纳税企业填写负责纳税申报表工作人员的姓名。
28.填报人联系电话:(必填)
填写本企业填报重点税源报表人员电话。 29.电子信箱:(必填)
14 填写本企业财务负责人电子信箱。 30.企业地址:(必填)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1.邮政编码:(必填)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邮政编码。 32.监控级次:
本指标为方便各地分级监控的需要而设,分为纳入总局监控的企业、纳入省级局监控的企业、纳入地市级局监控的企业和纳入县级局监控的企业等四个级次。对于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如上报税务总局,必须填报原实际监控的级次(省级或省级以下)。
(1)总局监控; (2)省级监控; (3)市级监控; (4)县级监控。
33.主要投资方所属国家或地区:
本指标主要由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选择填写对企业拥有主要控制权的投资人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按外方最大股东所属国家(或地区)填写。
34.企业国地税属性(由软件自动生成)。
二、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填报说明
15 ●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税收月报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的统计表。分“增值税指标”、“消费税指标”、“营业税指标”、“企业所得税指标”、“进出口税收指标 ”、“其他税收指标”、“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各项收费指标”以及“其他指标”九部分共122项指标。其中3-124行所列指标为总局设臵指标, 125行以后为各级税务机关增加指标用的备用字段。 ●《税收月报表》的各项数据均应按报表期企业实际发生的数额填报。特别注意的是,表中“已缴税款”与“应缴税款”均为企业财务口径而不是税务征收口径,即本期已缴税款反映的是企业在本期实际上缴的各项税款,税款所属期主要为上期的应缴税款;本期应缴税款主要反映企业本期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应缴税款,该税款一般在下期申报缴库。
●《税收月报表》中,1-12月各类税收指标和附列指标均应按月填报当期实际发生额,累计数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各项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一)国内增值税指标 3.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不含代扣代缴、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
16 计算调整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之和填写。(重要提示:由上级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企业,不填此项)
4.其中:未开票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的“未开票销售额”的当月销售额小计数填写。
5.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与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当月数之和填写;不包括代扣代缴销售额。(重要提示:由上级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企业,不填此项)
6.未开票销售额:
按简易征收企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的“未开票销售额”的当月销售额小计数填写。
7.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
17 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项“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列+应税服务列当月数填写。
8.免税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填写。
9.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当月合计数填写。
10.外购可抵扣的固定资产金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外购的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金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指标所对应的固定资产金额填写。
11.销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 ”栏本期发生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11≤3*适用税率])
12.应税服务销项税额(不含运输费用):
18 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本期提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企业)的销项税额小计项合并填列。本指标由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纳税人填报。
13.运输费用销项税额:
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提供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本期提供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中税率为11%的销项税额填列。本指标由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纳税人填报。
14.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栏本期发生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15.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中所含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相关指标当月数填写。(审核:15≤14)
19 16.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含运输费用):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所含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取得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情况)中应税服务进项税额发票相关数据分析填列。
17.运输费用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所含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进项税额和从其他地区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票据中的进项税额之和。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情况)中运输费用结算票据进项税额填列。
18.上期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对有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数额不在此项扣减。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累计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三列之和填写,如果有“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不完全一致。(审核:[18=上期26])
19.留抵税额调整额:
一般纳税人按本期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填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调减留抵税额的情况,也在本指标合并填列。涉及重组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
20 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允许注销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在重组后纳税人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填写在本栏次 。本指标调减时用负数表示,调增时用正数表示。
20.进项税转出额: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额一致。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1.免抵退应退税额:
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填写。(审核:[21≤14]) 22.按适用税率计算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
23.应抵扣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计算生成:[23=14+18+19-20-21+22])
24.实际抵扣税额:
21 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26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纳的增值税额。(25=11-24)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6.期末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累计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当月数三列之和填写。如果有“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项不完全一致。(审核:[26=23-24])
27.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
22 10项的“本期应纳税额”的当月数填写,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税款。
28.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9.应纳税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项的“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的当月数填写;前期多缴税额也应在本栏填写。
30.应纳税调整额:
反映各种情况造成企业增值税多缴或少缴而多退少补的调整额(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预缴抵减税额和多缴抵减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前期查补的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调整数填写。调增税款填正数,以应纳税款抵、退税填负数。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石油、石化等行业的总公司,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税款用负数调减;不核算增值税的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用正数调增。(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31.应纳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自动计算栏:[31=25+27-29+30])
23 32.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数,本指标“累计”栏为“上年末未缴”或“年初未缴”数。(多缴为负数)。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32=上期34]) 33.本期已缴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扣除提退后的增值税净入库税额,包括分次预缴、出口开据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税款、本期缴纳上期应缴、缴纳欠缴税额,不包括本期已缴的查补税款。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34.期末未缴税额:
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纳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纳未缴的税额。(计算:[34=31+32-33])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35.期末欠税余额: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增值税余额。(审核:35=0) 36.本期实际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全部增值税额,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减免退税”
24 等各项实际退还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出口退税、查补退税、代扣代缴退税。
37.其中:“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5项的“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38.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增值税款,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算”和“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二)国内消费税指标 39.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内销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本期汇总的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可参考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填写。
40.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销售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的税率(额)计征的应交消费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41.其中: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中按税法规定税率计征的从价
25 计征消费税税额,按照消费税申报表中的相关项目分析填写。(审核:41
42.减(免)税额:
是指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的消费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43.准予扣除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指纳税人本期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所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所含允许扣除的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44.应纳税调整额:
是指纳税人因代扣、退税或准予抵减等所产生的应纳税调整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前期查补的税额。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数填写。(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45.应纳税额合计:
是指纳税人本期应纳税款的合计数,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自动计算栏:[45=40-42-43+44])
46.期初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上期末应纳未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本期”栏为纳税人前一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数;“累计”栏为“上年末未缴”或“年初未缴”数。(多缴为负数)。(审核:[本期46 =上期48]) 47.本期已缴税额:
是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扣除提退后的消费税净入库税额,包括
26 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纳税额、本年多缴税额、清理以前年度欠税额;不包括本期查补前期消费税的实际已缴税额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
48.期末未缴税额:
反映企业期末应纳未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或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审核:[48=45+46-47])
49.期末欠税余额: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消费税余额。(审核:49=0]) 50.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消费税款。
(三)营业税指标
●按月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按月填报,按季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上缴月份填入本月栏。
51.应税收入:
指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营业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填写。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
27 在第69行“应纳营业税调整额”栏次直接调减税额。
52.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指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以及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减除营业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据实填写。
53.应税营业额:
等于“应税收入”减去“应税减除项目金额”。(计算生成[53=51-52])
54.免税收入:
指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免税收入。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填写。
55.应纳税额:
指按企业经营项目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填写。
56.免(减)税额:
指按政策规定减免的营业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减免税额。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填写。
57.应纳税调整额:
指纳税人因清欠、退税等所产生的各种非常规税额调整内容,但
28 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的税额。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数填写。(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58.应纳税额合计:
应等于“应纳营业税额”减去“免(减)税额”加上“应纳营业税调整额”。(自动计算栏:[58=55-56+57])
59.期初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期初应纳未缴的营业税额。根据应交营业税的期初贷方余额或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如余额在借方,则以负号在本项目内反映。本指标“本期”栏为前一期期末未缴数;“累计”栏为年初数。(审核:[59=上期61]) 60.已缴税额: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营业税净入库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退税等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
61.期末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期末应纳未缴的营业税额,应等于应纳营业税额合计加上期初未缴营业税额减去已缴营业税额。(审核:[61=58+59-60])
62.期末欠税余额:(62=0)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营业税余额。
63.已缴查补税额:
指本期实际已缴的查补营业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指标
29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填报报告期发生的当期数据。按季申报的企业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金额填入本月栏。“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填报累计数,软件将本期数设臵为不可填写状态。上年同期数据按照上年实际数据填写。
64.实际利润额:
本指标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加特定业务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本期“实际利润额”指标填写。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可比照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6行、第9行“应纳所得额”指标一致。
65.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适
30 用税率(25%),其他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填报。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指标一致;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指标一致;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8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一致;
(4)“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指标一致。
66.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经批准或备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其他纳税人“减免所得税额”指标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67.应纳税调整额:
此栏下列情况可以作调整,调减用负数,调增用正数。 (1)“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企业“独立核算,按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这类企业按比例上缴
31 部分,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中用负数调减本公司就地“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2)“汇总下级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上级公司”如“中石油”或“中石化”等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集中下级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中用正数调增本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额。
(3)“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将应分摊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额在此栏用负数调减,调减的数额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32行指标相同,以负数填写。分支机构分配到的所得税额直接在本栏调增,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35行指标填写。分支机构不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64-66行指标。(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68.应纳税额合计:
应等于“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减免所得税额”加上“应纳税调整额”。(自动计算栏:[68=65-66+67])
69.实际已预缴税额:
指企业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退税等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的税额、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按所得税各类申报表截止报告期累计“实际已经(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季实际应补退税额”“本季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数额分析填写本期数。
70.其中:实际已缴纳上年应纳税额:
32 指今年缴纳入库、所属时期为上年度的税款,但不包括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71.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填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已经补缴或退税的数额。补缴填正数,退税填负数(用本年预缴税额抵减汇算清缴退税额的,抵减的退税额应视同为汇算清缴退税额在本行填写负数)。
72.期末欠税余额(72>=0):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企业所得税余额。
73.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五)进出口税收指标 74.已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75.已缴进口环节消费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76.已缴关税:
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关税税额(含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33 77.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额(填写负数):
指企业当期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金额,以负数形式填写。 78.当期免抵税额:
是指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企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扣除当期应退税额后的余额,可按照《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37行“当期免抵税额”的“当期”栏填写。
(六)其他各项税收指标 79.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0.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建税额。
81.应纳资源税:
按“应交资源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资源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2.已缴资源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资源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
83.应纳土地增值税:
按“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
34 按规定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4.已缴土地增值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85.应纳房产税:
按“应交房产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房产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填写。
86.已缴房产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房产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房产税额。
87.应纳车船税:
按“应交车船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车船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8.已缴车船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船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船税额。
89.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90.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35 91.已缴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本指标由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填写,其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栏目反映。
92.已缴车辆购臵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辆购臵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辆购臵税额。
93.已缴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交易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印花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印花税额和证券印花交易税额。
94.已缴契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契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
95.已缴耕地占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
96.已缴烟叶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烟叶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查补所产生的税额。
97.已缴其他税收(含滞纳金及罚款收入):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税以外的税额。包括上述所列税
36 收中已缴的各项罚没入库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七)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 98.代扣代缴增值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99.代扣代缴消费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消费税。 100.代扣代缴营业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营业税。 101.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10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10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4.其中: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代扣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105.其中: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代扣缴纳的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额。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
37 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106.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八)各项收费指标 107.已缴教育费附加: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因清欠、查补、多缴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
108.已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包括因清欠、查补、多缴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
109.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因清欠、查补、多缴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10.已缴社保基金: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注:本指标填报的是企
38 业为职工缴纳的全部社保基金,而不是由税务机关代收的社保基金)
111.已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收费)。
112.已缴其他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收费。
(九)其他指标
113.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 填写企业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电量(万千瓦时),本指标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填报。
114.煤炭消费量(吨):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煤量(吨),由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消耗情况填报。
115.油消费量(汽、煤、柴、燃料等)(吨):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油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填报,主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和燃料油。
116.水资源消费量(吨):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水量(吨),由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住宿餐饮业等相关行业填报。水力发电、循环用水均不需要填列。
117.土地购臵面积(平方米):
土地购臵面积是指年内通过各种方式(划拨方式除外)从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39 118.土地购臵成交金额:
土地购臵成交金额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119.本期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国居民将自己的财产,主要指无形财产(我对外所签协定中也有包括有形财产的情况),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等(或机器设备等)特许给对方使用而收取的使用费。本指标填报本企业本期实际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可用负数填报。
120.其中:对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本指标指本企业本期实际对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可根据《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相关指标填写。
121.本期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红利:
本指标指本企业本期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红利金额。 122.其中:对境外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红利:
本指标指本企业本期对境外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红利金额。可根据《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相关指标
40 填写。
123.本期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
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填写本企业本期发生的研究和发展各项费用,具体指标口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研究发费用合计”指标填写。
124.本期发生的对境外投资额: 指本期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投资总金额。
三、B2表《2015年 月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填表说明
●《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主要产品月报表》是记录和反映主要产品(服务)产、销、存和相关税收情况的报表。
●重点税源企业有涉及“产品编码”中的产品(服务)填写本表,如产品编码中没有的产品可以不填报本表(重要强调:煤炭、钢铁、汽车、卷烟、酒、植物油、糖、汽煤柴等油、化肥、农药、水泥、玻璃、有色、原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必须填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相关服务业产品如没有产、销、存指标,可以只填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利润和直接材料等指标)。
41 ●企业按软件系统设臵的“产品编码”选择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目进行填报。企业生产的产品较多,一行表格填写不完的,可以继续选择产品编码按顺序填写。一户企业相同产品,必须合并在一起填入相应的产品代码的行列内,表中不能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的产品代码的产品。
●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不必填报,仅填报最终产品的有关数据,企业外购产品并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应填在生产类产品内,应选择批发或者零售相应产品进行填写。
●计量单位:企业选择代码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如果系统未标识计量单位,企业必须填报本企业核算时使用的计量单位。企业填报数据时要特别注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产品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产品产量的数据,防止出现数量级错误(如:吨和万吨,米和万米等),第三产业如果没有计量单位的,可以不选择填报计量单位指标。 ●金额单位:万元(价格单位:元)。
●本表由企业首次填报相关产品(服务)时选择填列产品(服务)代码,以后时期由系统自动带出产品名称和期初库存数据。选择产品代码时必须选择至最细产品项目。其他当期数据由企业按月填报,累计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
●本表所列指标说明序号均按该指标在软件中的实际的列号表示,其中:3-30列指标单列均为本年数,双数列均为上年同期数。 ●煤炭折合成标准煤填写,其他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指标的要求进行填报。
42 各项指标口径说明如下: 1.产品名称:
指企业所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名称,根据软件任务的产品编码选择填写。
2.计量单位:
指软件任务规定填报产品的数量单位。软件任务自动设定计量单位,没有计量单位的,由企业填报本企业核算的计量单位,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不填报计量单位。
3、4.期初产品库存量:
指本年和上年同期月初产成品的库存数量。
5、6.产品产量(购进量):
指企业本年和上年同期当月生产的产品数量,对于主要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7、8.产品销量:(审核[7≤3+5] [8≤4+6])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销售货物的数量,包括视同销售货物的数量,对于主要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9、10.产品销售价格:(„9=13/7‟„10=14/8‟)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销售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收入/产品销量)。如因出口等原因造成销售价格不能通
43 过审核公式,请写填报说明。
11、12.出口产品销量:(审核[11≤
7、12≤8])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对于主要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期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13、14.销售收入:(必填) 指本期该产品的销售收入。
15、16.产品销售利润:(必填)
指企业销售该产品或提供该劳务的收入扣除其成本、税金后的利润,即某产品的毛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税金及附加)。
17、18.直接材料: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各种材料的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等。根据企业成本核算数据分析填报。
19、20.直接人工: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人工成本。按企业成本核算数据分析填报。
21、22.制造费用:
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成本。根据企业成本核算数据分析填报。
23、24.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审核:[ 23≤税收月报表D39] [ 24≤税收月报表F39])
44 填报所选产品的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应纳消费税额:(审核[ 25+27≤税收月报表D45] [ 26+28≤税收月报表F45])
填报所选产品的从量和从价计征的应纳消费税,如果该产品有两种计征方式的要分别填写。
25、26.从价计征税额:(审核:[ 25≤税收月报表D41] [26≤税收月报表F41])
填报所选产品按照销售收入计征的应纳的消费税,等于该产品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27、28.从量计征税额:(审核:[ 27≤税收月报表D40] [28≤税收月报表F40])
填报所选产品按照产品销售数量计征的应纳的消费税,等于单位税额×产品销售量。
29、30.应纳资源税:(审核:[ 29≤税收月报表D81] [30≤税收月报表F81])
填报所选产品应纳的资源税。
四、B3表《2015年 季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填报说明
●《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以下简称《财务季报表》),本表反映的是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情况,企业填报时,除投资收益等个别指标外,不得将控股、投资、下属企业的财务信息合并到本表
45 内。本表分利润表、附列的统计资料和资产负债表三部分。本表按照新会计制度制定,实行新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本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相关指标。如果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为行业会计制度,与本表内容不一致的,由企业根据本表设臵的指标口径计算得出。
(一)利润表指标 利润表:
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利润(或亏损)实现情况的报表。本表共计有(3-22行)20项指标。金融业企业可以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仅填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但如果金融业企业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与营业成本分开计算的,则需要填写全部指标。
●本表应严格按照企业核算的利润表的相关项目,按季填写截止报告期的年度累计数。
●表中各项指标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以下所列指标说明序号均按该指标在软件中的实际行号表示,各项指标填报口径说明如下:
3.营业收入:
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由系统自动生成。
4.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46 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在报告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写。
5.其他业务收入:
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实行新、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填报本指标时,均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写。
6.营业成本:
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的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进行配比。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本项目应为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之和,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7.主营业务成本:
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未结转的土地成本、未结转的开发成本列入本项目。
47 8.其他业务成本:
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包括:销售材料成本,出租固定资产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额,出租包装物成本或摊销额。实行新、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均根据“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写。
9.营业税金及附加:
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写。
10.销售费用:
根据企业的“销售费用”科目填写。 11.管理费用:
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进入本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不得计入本科目。
12.财务费用:
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
48 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13.资产减值损失:
是指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不用填写。
1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指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指标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写,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写。就证券公司而言,“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利得,如自营证券的浮盈;所创设认沽权证等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利得。
15.投资收益:
指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以各种方式投资所取得的回报。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所分得的股利和收到的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在或到期前转让债权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写。
16.营业利润:
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17.营业外收入:
49 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本项目应根据 “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旧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的合计数填写。
18.其中:补贴收入:
实行旧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要填写本指标。
19.营业外支出:
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20.利润总额:
由系统自动得出,计算公式(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算20=16+17-19)。
21.所得税费用:
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净利润:
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由系统自动得出,计算公式(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计算22=20-21)
(二)附列统计指标
附列统计指标:按季填报截止报告期年度累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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