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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四川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四川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

二、三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五年才有资格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

二、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且无补考;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且无补考;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及格;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2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4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校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校、院、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1.成立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

2.成立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本院学生资助干事、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3.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1.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实习学生的个人书面申请材料由就业办签字审核。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实习学生的个人书面申请材料由就业办签字审核。

实习学生在校期间,由班级按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等级。申报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就业办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学生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2.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

3.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4.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后,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及时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并颁布国家教育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后,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及时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后,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和财务处统一组织,按月将资金打入学生账号。

第八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经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学生处应指导各二级学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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