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
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一、专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缴纳基本情况
暂定在2003年9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房屋征拆以产权调换形式回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按该楼盘的平均售价的2%比例缴纳维修基金),存入市或区局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
5、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凡2008年2月1日起(包括2月1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标准从原来购房款2%下降至1%。
7公有出售住房中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8.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
梯的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9.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