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1、工伤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合理费用计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原则上要求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没有工伤医疗保险的,应到本市县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在小诊所、大药房拿药治疗原则上不予支持)
2、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费用: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原则上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予以计算
4、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辅助器具费:
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6、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7、职业康复费:
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8、伤残鉴定费、因果关系鉴定费: 按鉴定部门实际收取的合理费用计算
9、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
1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伤残补助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5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11、伤残津贴标准: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
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其中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伤残津贴)
1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2010年): 5级35个月,青岛标准74060元
6级30个月,青岛标准63480元
7级25个月,青岛标准52900元
8级20个月,青岛标准42320元
9级15个月,青岛标准31740元
10级10个月,青岛标准21160元
1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2010年): 5级20个月,青岛标准42320元
6级18个月,青岛标准38088元
7级16个月,青岛标准33856元
8级14个月,青岛标准29624元
9级12个月,青岛标准25392元
10级10个月,青岛标准21160元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0年): 48个月至60个月,青岛标准101568-126960元
15、丧葬补助金标准(2010年):
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青岛标准12696元
16、供养亲属抚恤金:(限于本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和不超过本人工资。
17、双倍工资补偿金
18、解除合同补偿金
青岛09年社平工资(2010年使用)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96元,月社平工资2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