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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何在工作中保护自己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7: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警察如何在工作中保护自己

开博至今,我的文章主要关注于公民的“权利”问题,也许会给人带来一种感觉——博主很偏激,他这样的对现实不满也许太过了!更何况我的言论与主流媒体不符,也不符合国家“正确的舆论导向”,因此我应该是一个“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人,应当把我当成重点人口监视起来。

但是,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且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之一,因此,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应该也不可能来限制我的言论自由——因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理由。并且,我相信真理是越辩越明的,正确的思想和理论必须通过争辩才能被证明为正确,如果不允许争辩而只允许听一家之言,则多数情况下这种理论本身不值得推敲,因为该理论“心虚”!

因此,我再次申明:本博客所发表的一切言论仅为学术讨论性质,我希望反对我的人通过理性的批判来反驳我的理论,不要人身攻击,更不要限制我的言论自由。我相信,如果所谓的官方言论或者主流的舆论导向如果是正确的,那么我这样的言论只会遭来大家的唾弃,管理公民言论的有关部门请不要太过紧张,因为我相信中国老百姓的智商!

好了,为了不让人产生博主是一个偏激之人的感觉,今日我打算换一个角度来说说“权力”方面的问题吧!说什么呢?说说我们警察如何在工作中保护自己吧。

这个问题似乎近日谈论的比较多一点,我也来凑个热闹。也许看了我之前博客的朋友会感觉到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一定是认为警察应当最大限度地容忍公民的不配合吧?理由是公民权利不容侵害!

诚然,公民权利确确实实不容侵害!但是这在法治国家和社会里同样是有限度的,并不是说公民权利是绝对的。之前我已论述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各种“权力”本身就是公民“权利”让渡过后形成的,既然如此,公民“权利”在“权力”行使时必须要有必要的容忍和服从的义务,只是“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合法而已。也就是说我们要在“权力”和“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最近英国取消身份证制度的法案得到通过就是英国在公民权利与国家安全所必需的国家权力之间寻求的一个新的平衡点。这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不断变化正是这两者之间接近平衡的表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实现了抗衡!现在我们再来探究警察执法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即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力之间的关系!

如果我们寻求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即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力之间要平衡,那么就是说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要符合公民违法的程度!即公民无违法行为则警察不得行使权力来侵犯公民的权利;公民有轻微违法行为则警察得以行使相应的权力来侵犯公民的权利,直至调查清楚后根据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公民有严重违法行为则警察得以行使更大的权力(甚至采用暴力和武器)来侵犯公民的权利。我们说这样是最符合上述原理的。我想这也是最符合我们的心理预期的。

懂得“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人一定不会对此有任何异议!我想我们国家对警察行使权力的相关规定也基本上是基于这一理念吧!(希望是这样,因为我们国家对“权力”和“权利”的关系我感觉并不是认识得很彻底。)

但是(很遗憾,我又要但是了),在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这样的平衡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只能是一种幻想。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警察对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存在滞后性!警察判断一个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没有调查之前本身只能是一个猜测。因此,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无法完全客观的根据对方的行为来选择自己行使权力的程度!

其次,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将会面临的情况是突发性的。警察可能面对的只是一个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但是有可能该行为人身负重案,存在袭警逃跑的可能。因此,每一位警察在面对任何一个当事人的时候都存在不确定的危险。

再次,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面对突发情况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完全正确的判断和反应不现实也不和情理。

因此,“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要符合公民违法程度”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在现实中完全不可能做到的。如果我们将这一符合法治精神但不现实的要求强加到同样是人的警察身上,那么带来的后果将是很严重的——由于警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要么不敢行使权力从而自身受到伤害,要么过渡行使权力给当事人带来严重伤害。

既然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能要求实现平衡,那么我们究竟选择警察权力优先还是选择公民权利优先呢?

快看!这次我可没有强调“公民权利”哦,我这次站到了“权力”的一方!

为什么?因为我是警察呀!哈哈,开玩笑。我可没有那么自私。

这是有理由的。如果我们选择公民权利优先,那么我们警察就不可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了。首先,面对一个公民,只要我们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实施了违法行为,那我们就不可以对其行使权力,包括不得盘问和检查,那样我们将不能及时发现、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这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来讲将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公民权利将因为违法行为的发生而遭受更大的侵害。其次,对于执行公务的警察来讲,由于公民权利优先,就不可以在当事人对其构成威胁之前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自己,因此警察随时有可能面临危险。再次,由于公民权利优先,公民在面对警察的时候可以“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为理由对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利于警察正常工作的开展。事实上,选择“公民权利优先”使得警察既不能保护好自己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公民不配合的情况下由于警察一时无法判断其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及是否会对自己构成危险从而令警察与公民之间处于一种紧张、冲突与矛盾的状态,这对警察和公民来讲都是危险的。

而选择“警察权力优先”则不存在这样的尴尬。这一选择使得任何一个公民在面对警察的时候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警察的指令,哪怕无辜的公民也必须对警察用枪指着你并要求你为一定行为的指令加以服从并容忍。这样一来,警察自身能得到十分有效的保护,同时对公民来讲只要你服从了警察的指令也不会存在危险。于是警察与公民之间处于一种确定的状态,对双方来讲都是安全的。

可见,在面对此类关系到实践中如何操作的问题时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并不应当简单地根据法理或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等抽象理论来做出决策。我们应当设身处地地为具体操作人员考虑一下,不能让他们在具体实施时无所适从。比如,“警察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来行使自身权力的要求”就是不考虑警察具体实施时的客观、心理、现实等因素的“想当然要求”。

好了,关于警察如何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保护自己,我认为最好的选择应当是“警察权力优先”,公民在面对警察执行公务的时候当对自己的权利加以必要的容忍与克制。

这里,我必须要强调,公民权利面对警察权力的容忍只能局限于警察有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形中,在警察开展审查讯问、调查访问等完全能够保证警察安全的情形里公民权利仍然是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并且,警察权力优先也并不是绝对的,在警察能够确认自己安全的情况下,也并不是一定要采取激烈和极端的自我保护措施的。

总之,我们不能片面强调“权利”,也不能片面强调“权力”。在面对国家各个方面的事务时我们应当结合其性质和特点在“权力”和“权利”之间不断寻求新的平衡,这也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健康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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