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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7: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明光市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针对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等混凝土制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实施方案为要求,坚持全面整治、扎实推进、综合治理、科学有效,严格落实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努力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山水田园生态市建设,造福全市人民。

二、工作目标

2014年10月底前,完成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已建的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布点规划要求确需迁出的混凝土搅拌站限期于年底前完成搬迁。对新建、迁建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管理,切实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保护工作。

三、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推

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等文件。

四、整治要求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 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要求。 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布点规划要求,避开环境敏感区,远离居民聚集区,布局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范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落实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 混凝土搅拌站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

1.混凝土搅拌站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在出入门口内侧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区域内设置排水沟槽,排水沟槽的设置应满足区域内总排水量并达到连环贯通;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

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未经沉淀且不达标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沉淀池应及时清理,清理物应回用或及时运走妥为处理。

3、混凝土搅拌站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作硬化处理。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三) 场地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2、应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混凝土搅拌站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无明显扬尘。

3、混凝土搅拌站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4、距离居民区、学校≤15m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

5、骨料运送带的动力部位应加装噪声控制罩,滚轴部位应按时清理,定期添加润滑油,控制噪声扰民。

6、车辆管理:搅拌车装料后,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车辆进入站内禁止鸣笛,车辆出入门口应设

置禁鸣标志。

(四) 设备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我省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2、应对混凝土搅拌楼(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封闭,并配置喷淋设施,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3、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4、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搅拌楼(塔)、粉料筒仓及泵拌车等应保持标识完整和外观整洁。

5、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五) 环境管理制度要求。

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应通过环境整治,增强环境意识,建立健全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环境管理,达到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要求。

五、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2014年4月底前)

开展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核查,全面摸清混凝土搅拌站污

染情况;编制混凝土搅拌站污染防治管理台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时间、任务和措施。

整治阶段(2014年5月4日至10月20日)

对列为整治的混凝土搅拌站,分别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责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治理计划,集中开展整治,落实治理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验收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

对完成整治任务的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向牵头部门申请环境整治验收,牵头部门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和规范要求,认真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市环保部门。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切实把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整治责任,完成整治任务。住建、环保、经信、安监、质监、市容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合力推进,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2.广泛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舆论声势。

3.加大督查力度。我市将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整治工作的协

调和督查,及时分析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协调化解,及时组织整治工作督查,推进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市大气办将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对整治不理、进度缓慢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情况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4.重视信息交流。各地要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进度和经验,市大气办将通过简报及时刊发。

5.严格执法监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执法监管,对限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和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仍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并相应上报滁州市建委暂扣或吊销其生产商品混凝土和构件产品的资质证书。

6.实行年度考核。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已将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列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重点,纳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要求,严格实施年度考核。市大气办将根据自查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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