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探析
背景:当前,诉讼爆炸现象在我国已经初呈征兆,但是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近年来却呈现出减弱的趋势,如果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则会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法院诉讼调解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相互衔接,即法院与司法局联合成立对接机构,通过法院将部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分流到联合调解室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行诉前人民调解,实现诉前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有机衔接
对接模式
1、开展诉前调解
2、推行委托调解
3、试行协调调解
拱墅区法院人民调解室的成效与经验
1、平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有效缓解法院执行工作压力。
3、争取上级法院及党委政府的支持。
法院附设调解机制的构想
1、建立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审查制度
2、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3、建立审判前和解制度
4、建立律师和解制度
提问:
1、关于调节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否可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答: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人民调节的调节协议书作出后近法院确认可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2、为什么在中国目前难以实施强制性的诉前调节?
答:目前中国“环境复杂”,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将法律作为实现利益的工具,诉前调节对于解决此类纠纷没有多大的作用
我的观点:在中国实施强制性的诉前调节具有可行性,只要将诉讼的“门槛”提高。国外的诉讼成本极其高昂,所以
就给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诉讼牟利创造力条件,
难以实施强制性的诉前调节。
3、如何保证调节的公正性?
答:法院会对调节书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保证调节的公正性。
4、调节后,反悔的是否可以起诉?
答:不可以,调节一经法院确认,产生效力,不可起诉。但是若是调节后有新情况发生,可经上一级法院撤销调节。ADR才会兴起。反观中国,诉讼很低,这相应的诉前调节的作用降低,所以
《刘健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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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