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完善社团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大学社团管理办法》,对本办法进行改进完善时,需召开社团工作委员会常委会议,对其进行讨论、修改。所有学生社团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力争共同发展,并积极响应社团联合会的号召,配合社团联合会的整体工作。 第二章社团联合会的职责与功能 社团联合会协调各社团之间的活动。社团联合会为校级社团争取必需的设备与资金,社团的各类资源通过社团联合会实现共享。社团联合会响应社团要求,广泛听取成员社团的可行性意见。 社团联合会定期对社团进行评优,评出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工作者若干,名额由当年社团的业绩和发展而定;由校团委发证,享受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同等的资格待遇。社团联合会负责审批校级社团的日常经费,协助成员社团申请大型活动的经费。 社团联合会负责汇总各成员社团的工作计划及总结,上报学校,加强与上级领导的联系与交流,扩大成员社团的影响。社团联合会负责向各社团传达学校的有关决议和精神。社团联合会指导成员社团的校级活动,并做好学校有关部门工作,使各项工作
能够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工作委员会,它的成员包括:社团联常委
会、校级社团负责人、年度精品社团负责人。
社团工作委员会议有以下的权力:
(一)监督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并对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有建议任免权。
(二)讨论并决定社团联合会的总体发展方向、成员社团的活动经费安排及各社团的
重大事务。
第十三条社团联内部实行层级管理模式,主席负责全局;副主席直接对主席负责;各部
部长直接对分管副主席负责。责权明确,不提倡越级、跨级办事。
第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各机构的分工:
主 席:对外代表社团联合会,在社团联合会负责全局工作,起宏观调控作用。副主席:协助主席强化社团联合会内部管理,具体分管各部门工作,并分块负
全责。
办公室:管理社团联合会的资料、档案、财产;整理社团联合会及成员社团的
活动计划及总结;拟定工作简报、社团快讯。
宣传部 :负责社团联合会的宣传工作;协助校级社团的宣传工作。
考评部 :负责成员社团注册、评优资格的审定事务;及时反馈社团日常提出
的问题和要求;参与各社团活动,监督各社团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部 :加强社团联合会与各社团的联系;社团联合会内部人员的联络;统
一组织社团联合会的大型活动;参与各社团活动,进行活动记录。
外联部:负责社团联合会的对外联系,为社团联合会进行创收活动。
第三章社团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发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
质,且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分。
(二)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六)具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十六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
书》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复后方可成立。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1) 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指导老师;
(2) 活动方式、活动范围;
(3)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4) 财务管理办法;
(5)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
(三)社团学年活动计划。
第十七条具备成立学生社团条件的社团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学术类、志愿类、
文体类、文学类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成立的社团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的七日内由校团委和
社团联合会共同协商、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其成立,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尽快
以公告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九条校级社团注册人数不得少于50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元/学年
院级社团注册人数不得少于30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元/学年
第二十条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到社团联合会考评部进行注册,以后每学期注册一
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
第二十一条审核未经通过或在考察期内出现问题未获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
的名义组织活动或收取会员费。已收取的会费由该非法社团负责人与其会员
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
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且名称享有专权,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
团名称混同,考察期内的社团,其名称须加“(筹)”字样。
第二十三条社团变更:
(一)学生社团更改名称须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二)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或主要负责人更换,应及时与社团联合会联系,新的指
导老师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后才可正式上任。社团联合
会保留对成员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
(三)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之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
重新按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
《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
告,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
对其进行整顿,对情节、性质严重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强行注销,
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其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具
有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
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
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
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三十三条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工作计划;在每学期期末
递交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社团每次开展活动前需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申请表,计划书内容应包括:
活动时间、内容、主题、场地、参加人数、举办单位及预算等。
第三十五条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做好活动记录,并交于社团联合会,以便在社团评优时作
为参考。
第三十六条社团活动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社团海报,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在所张贴海报的右下角贴上由社团
联合会盖章的标签后放可张贴。
(二)所有社团海报内容必须积极向上,张贴时要整齐、美观。
(三)社团海报的张贴,海报板的摆放,仅限于海报宣传栏区域及经社团联合会批
准同意的指定地点。
(四)社团联合会海报板为社团联合会所有,供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共同使用。
(五)社团宣传活动过程中,如需借助横幅、传单、广播等方式,须在活动申请中
注明,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根据实际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过程中应始终与社团联合会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保证活动的圆
满成功。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社团联合会经费来源:上级审批拨款;成员社团上缴资金;外联赞助资金
(二)各社团经费来源:
(1)学生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会员收取适当会费;
(2)学生社团可以利用合法途径筹集活动经费,资金按3:6:1的形式进行分配;
(3)校团委将对校级重点建设社团予以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经费管理:
(一)社团联合会资金、账目由校团委委派专人负责管理。
(二)社团联合会资金、账目管理必须遵循收支有据、账目清晰、账款分离、严格
审批的原则。
第六章社团评优制度
第四十条凡是社团联合会的成员社团均有参加社团评优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评优标准依据《学生社团量化考核表》制定。
第四十二条当选为“精品社团”的社团负责人直接进入当年的社团工作委员会,该社团
享受团委提供的优秀社团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及细则制定权属于社团联合会常委会。
第四十四条各项具体实施细则由社团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大学社团联合会
二00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