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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6: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 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专用存款帐户后,10日内将首付保障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首付保障金标准为: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存入。工程造价总额与工程期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

建设单位在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也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后,专业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三方协议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必须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把后续保障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建筑业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的情况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后续保障金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

第九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分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办法办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在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负责本企业招用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业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保障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帐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并按三方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应凭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第十三条 当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要及时告知劳动保障和建筑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及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建设单位后续保障金未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足额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方能参与工程投标。

第十五条 欠薪企业按第十四条规定所存的保障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欠薪企业一年内无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障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则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第十六条 建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各企业储存3万元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上,保证金专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工资赔偿,当发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对逾期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由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上划拨支付,并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监督建筑业企业保障金的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金挪为他用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开设专用存款帐户资格。劳动保障部门对擅自挪用保障金行为进行相关调查时,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从2004年起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金的,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专业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档案,暂停其投标资格。并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和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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