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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7: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2011年12月)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和《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公路、铁路、电力、通讯、水利、环保、林业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直属、省属企业及省外进麦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属行政事业单位发包开标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收缴或直接划拨至本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并由该建设单位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属乡、镇党委、政府主持开展的富民安居等各类工程由乡政党委、政府收缴和划拨,并由本级乡镇党委、政府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援疆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个体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征缴及监督管理。任何承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干涉、阻挠和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工作,否则将由违反单位或个人承受相关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缴付。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须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 1

监察大队)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登记表》,并到指定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比例足额存入专用帐户,持银行存款凭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证金足额缴纳证明,最后持缴纳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出具银行存款凭证及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对拒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私自开工的企业,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责令无效则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向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接受农民工的监督。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建筑施工企业于48小时内支付,若48小时内调解无效,则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先行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建筑施工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按月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支付。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一年内累计2次被通报有以上违法情节的建设企业,连续3年不得参加竞标;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 2

法律规定清理出本地区建筑市场,并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包括中长期或短期临时用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花名册备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风险金。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中标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如施工作业组、项目部等,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整改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其停工或不予办理所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月支付的工资制。建筑施工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按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因工程竣工与农民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3日内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终 3

止劳动合同的当日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结清农民工工资后,工资发放表经建设单位核实盖章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一经查实,48小时调解无效时可先从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划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结余,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缴存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工程。工程结算时不按规定结算工资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建设单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所克扣的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四、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直属、省属企业及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3日前需将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施工企业基本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税务部门备案。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允许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4

建设行政部门从工程报建、工程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和资质审核挂钩。 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须承诺遵守以下内容:

(一)如实反映所承建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二)按本实施方案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三)按期报送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等资料。 如不承诺和遵守以上内容的,在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时“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竞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出具证明,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实施方案恶意拖欠、克扣工资引起的农民工上访、围堵政府及工作部门,采取堵塞交通等过激手段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突发群体劳动工资纠纷案件联合办公制度 鉴于突发性、群体性劳动工资纠纷案件处理难度大,牵涉部门单位多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劳动工资纠纷化解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成立处理突发群体劳动工资纠纷案件领导小组,建立突发群体劳动工资纠纷案件联合办公制度,组长由县委或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城建、信访、工会、公安、司法、经贸、检法 5

两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全面负责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劳动工资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稳定。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应对群体性、突发性劳动工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处理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各成员单位要支持配合联合办公室工作,确保群体性、突发性劳动工资纠纷案件发生后,各单位有专人负责,并及时派专人到位,组成现场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及时处理”的原则,力争做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尽快找到当事双方(或多方)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迅速确认工资支付、责任承担主体和结算支付方式方法,督促责任方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协调、化解矛盾,积极解决相关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当出现暴力破坏活动苗头时,公安部门应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对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严肃查处;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人员,依法处理。 鉴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务工的特殊状况,为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发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人数较多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相互信息通报,加大协调力度,对责任方不配合“清欠”协调工作的,或农民工发生集体上访、围堵等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和安抚稳定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管理。在监督检查、执法稽查、综合整治、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中,要突出防范工资拖欠内容。要重点抓好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跟踪、施工许可时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以充分 6

发挥这几个关键环节对防范拖欠的作用。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督导资金到位。 要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坚决遏制“不法讨薪”行为。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成员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建立规范的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充分认清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果断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四、《工伤保险条例》

五、《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六、《XXX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 7

夹江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岐山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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