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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5: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下简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维护辖区内金融秩序,防范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对本行造成经济损失及声誉影响,确保本行经营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河南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突发性支付风险进行预防、预警和处置。

第四条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架构。本行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成员由总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分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行发生流动性危机时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时,组长启动本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流动性风险。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出现风险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五条 流动性风险事件的预防和预警内容:

(一)客观预测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按日、月、季对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进行监测,对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成因进行分析,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1 寻求应对措施。

(二)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预见性。在原有的流动性监管周期的基础上,将现金流错配细化到每一天以及每一类流动性储备资产。

(三)加强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预测未来时段资产负债结构状态,测算资产负债比例,调节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产负债状态,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达到资产负债总量、期限匹配,合理安排贷款投放的频次及规模。

(四)定期分析潜在存款变动,防止存款流失。分析存款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的变化对本行的影响,计算存款偏离度;分析存款准备金率继续上调对本行的影响;分析贷款未按预期收回或不良贷款增多对本行的影响。

(五)提高声誉风险的应变能力。制定预案,模拟声誉风险情形,开展演练;建立客户投诉监督平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为客户解决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等方面实施监督。

(六)加强业务创新,既增加本行的竞争力,又拓宽本行资金来源渠道,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动性风险。

(七)监督存、贷款户变化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如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情况明显增多,存款大户集中清户转出资金;超过贷款总额2%的客户资信下降,短时间贷款集中出现不良。

(八)本辖区发生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预测波及本行影响程度,造成不稳定或受危害的程度。

(九)定期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提高本行应对流动性风险的

2 能力。

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发生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依法、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制止事态发展。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其职责,服从指挥、做到反应快速,控制局势、严格遵守保密处置原则。

(二)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60分钟内,为防止险情蔓延,应立即口头或电话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后补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流动性风险,为规避风险扩大和蔓延应积极采取以下自救措施:

(1)立即派专人亲临现场调查,判断流动性风险的严重程序;

(2)做好本行员工思想维稳工作,要求员工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参与挤提存款,并动员员工向亲朋好友等做好解释工作,稳定内部员工及其密切关系人的存款;

(3)暂停贷款发放,降低存贷比例;加大贷款管理力度,降低正常类贷款向不良贷款的迁徙率,提高贷款质量;

(4)收回拆放同业资金,同时收回向股东等关系人发放的贷款;

(5)突发挤兑事件时,本行各级领导要出面做好客户安抚以及宣传和解释工作,消除谣言造成的不良影响,缓解客户情绪; 2.本行已采取自救措施而未有效控制风险时,可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同业行等求助:

(1)及时寻找存款来源,调整资产组合。向发起行申请拆借资金、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必要时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3 向地方政府申请对本行帮助及扶持;

(2)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本行未到期的债权,并及时收回本息;向债权人披露本行解决支付风险的策略,以达到延期支付;

(3)库存现金出现不足时,由财会部与其他银行进行协商,及时调运现金确保现金正常支付;

(4)及时协调公、检、法等部门,查处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理可能引起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

(5)本行计算机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客户资金无法及时入账,应立即联系科技零售部,及时与运营商联系查找原因,进行抢修,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发生网络被盗,应立即向小组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6)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河南银监管及当地政府报告本行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效果,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后期处置:

(一)恢复运营,严防复燃。突发性流动性风险事件得到处置后,应组织各方尽快恢复正常营业,把握舆论宣传导向,降低突发性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要密切关注流动性情况,严防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分析成因,追究责任。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对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行领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析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启动的应急预案是否得当,对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是否充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4 1.故意隐瞒风险未及时上报领导小组,造成风险蔓延的; 2.风险发生后未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的,或未报规定向监管部门上报的;

3.未经批准擅自泄露机密,酿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第八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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