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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庄工程施工合同(曾建寿)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3: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BRJ-GC-1401-20-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厦门百瑞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曾建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长泰天铜山酒庄工程 _ 工程地点: 长泰天铜山十里村厂务

二、工程承包范围:天铜山酒庄工程_;承包方式:__包工包料

三、工期

1、2014年01月20日开工;于2014年04月20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2、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关配套规范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五、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1、适用法律和法规:《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有关适用于本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适用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规范及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有关建设工程相关规定。

六、图纸: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3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1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无 套。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驻工地代表

(1)发包人委派的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 ,职务: ; (2)承包人委派的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 ,职务:___。

2、发包人工作

1 (1)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50米以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

3、承包人工作

(1)开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

(2)承包人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现场秩序、环境保护负责,并就工地围墙、照明、标志、警告信号、门卫人员等作出具体安排;

(3)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等手续,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

(4)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失,承包人予以修理和赔偿;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保证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的规定和管理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施工。

八、施工组织设计

1、承包人应开工前3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符合要求的资料2天内予以确定。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九、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十、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

2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十一、安全防护:承包人应自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价款及结算支付

1、本合同价款采用 第(1)种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为:模板:80元/平方米,工程量约600平方米,钢筋:4900元/t,约16吨,混凝土:440元/立方米,约95立方米,钢管脚手架:15元立方米,工程量约:900立方米工程总价按工程量最终以现场丈量为准。以上单价不含税,如开据发票,需补6.5%税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总价约为 /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总价约为 / 元,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工程量确认: /

3、工程款(进度款)结算及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预付款:无

(2)过程中各期进度款支付部位: (3)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 十

四、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部分:无

2、承包人负责采购部分: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是经发包人检验认可的合格产品。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十

五、施工变更

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发包人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2、因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工程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工程价款。

3 十

六、竣工验收

1、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道路厚15公分。

2、承包人施工完毕,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发包人5天内组织验收。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3、验收结果表明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七、质量保修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本工程中所有施工内容 ; (2)质量保修期: 竣工验收完壹年 ; (3)质量保修责任:

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抢修; ③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十

八、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时,应按拖欠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每日 0.5 ‰的违约金。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合同总价的30% 的违约金;

(3)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九、争议

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长泰县 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4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十、禁止转包或分包: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二十

一、合同解除

1、如果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十二、合同终止: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二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叁 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壹份。 二十

四、补充条款如下:__ 二十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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