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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弃耕抛荒耕地、闲置耕地分别有何规定? 弃耕抛荒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弃耕抛荒耕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对闲置耕地作了如下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

(2)已经办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什么是基准地价、宗地地价?

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是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基准地价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宗地地价是指具体宗地在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管理热点词解 耕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是指我国必须确保18亿亩耕地保有量。这是被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守住的一条红线,并将分解到各省(区、市),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土地调控:是指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2004年初,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国土资源部门是宏观管理,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明确要求要把土地“闸门”,从此土地管理纳入宏观调控范畴。

调控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

调控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释放的总量和速度,调整新增建设用地结构。

调控的手段: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等行政手段,土地执法监督检查等法律手段,以及调整土地价、税、费等经济手段。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国家土地督察:是指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察检查职责,具体包括: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一把手负总责:《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3]31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土地执法问责制:问责主要是对地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当地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去了三种需要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的情形:一是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三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协调裁决的范围是,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

在程序设定上,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先行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

《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依照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即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原土地证书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个人住房上市交易需哪两证才算齐全?需交多少出让金?

个人住房上市交易需两证齐全,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交纳分摊土地面积标定地价的10%的土地出让金。除此之外,商品房、集资建房等上市交易均按分摊土地面积标定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

每种土地证书的发证主体是谁?

答:《国有土地使用证》: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集体土地所有证》: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使用证》: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土地证书有哪几种?

答:我国现行的土地证书有四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几种?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不同类型用地按规定采取不同方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按用途确定的: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收购储备的对象有哪些?

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下列土地均属政府收购储备的对象: ⑴用地审批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

⑵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的四分之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连续停工一年以上的土地;

⑶破产企业以及停产多年恢复生产无望的企业土地; ⑷企业富余土地;

⑸规划区内未确定使用者的土地;

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和住房用地,经市政府统一调剂后的富余土地; 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⑻企业“退二进三”、“退城进郊”后腾出的土地; ⑼政府决定收购的土地;

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为什么要实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利于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为城市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有利于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实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实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主要依据有:

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⑵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部第11号令)

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

⑷省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省政府第255号令)

以上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经营性土地指的是哪些土地?有哪几种供地方式?

经营性土地,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质的国有土地。经营性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全国土地日是每年的6月25日。这一天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子。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在庆视这部法律颁布5周年之际,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紧缺意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确定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日)为全国土地日。

1991年6月25日是第一个全国“土地日”。这标志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每年的“土地日”,全国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根据当时土地利用情况提出宣传主题,并举行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国土资源部确定,今年“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

1998年8月29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定为基本国策。

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也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镇可对应增加相应面积建设用地。

2006年4月,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国土部列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试点。国土部2008年6月颁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办法),200

8、2009年国土部又分别批准了19省加入增减挂钩试点,分别是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河南、广东、广西、湖南、贵州、重庆、云南、陕西、宁夏。

需要注意的是: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温家宝总理2007年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曾说,“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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