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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8: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齐齐哈尔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第162号令,黑龙江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黑建住保(200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加快廉租住房工作,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等办法,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齐齐哈尔市市区总人口:142.8万人,市区家庭总户数:52.6万户。低收入家庭总数:18535户、41704人。计划2008年末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到“十一五”期末扩展到低收入家庭。计划2008年至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套型30-50平方米三至五种套型,2220套,概算投资1.8亿元,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中的11.98%获得实物配租。

三、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

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下年度租赁补贴标准如有调整由政府另行公布。

(二)实物配租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户人口需要,合理分配。

四、范围、条件、

(一)申请范围:

凡在齐齐哈尔市市区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籍并居住在一起的家庭。

(二)申请条件:

租赁补贴申请。申请家庭应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双困”家庭。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申请家庭应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户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解决。 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子女有住房,因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老人无房居住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应是三年内没有购置、转让、拆迁、赠与、继承房屋的无房户。

五、申请程序

(一)书面申请: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二)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领取折);

申请家庭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书面申请书,并注明申请的保障方式;

管理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与填写《齐齐哈尔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按照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街道办事处申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期填报。

六、审核程序

(一)受理审核:各街道办事处接收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时,应出具书面凭证。并在30日之内调查、取证,对初审合格的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二)复核、审批:各区廉租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由审核人员及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区廉租办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及区廉租办办公场所与新闻媒体同步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实物配租方法

(一)根据申请家庭成员情况,按以下原则分配户型:

家庭成员为1—2人,安排一居室;

家庭成员为3人以上,安排二居室;

(二)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匹次廉租住房可分配套数时,先摇号确定本次可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然后再摇号确定其承租的房号;如被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本次廉租房可分配套数时,则直接摇号确定承租的房号。

(三)确定承租房号按不同户型分组进行摇号,分为四个组,即重残一居室组、重残二居室组、普通一居室组、普通二居室组。

(四)摇号时间提前七天向社会公布。

(五)摇号采取公开方式举行,摇号全程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完成。

(六)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由各区廉租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向承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八、实物配租住房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房屋产权属政府所有,其房屋产权单位明确为齐齐哈尔市建设局。

(二)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由区廉租办和物业企业负责。

(三)承租家庭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区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四)承租家庭每年须填报一次《廉租住房承租户年收入申报表》交区廉租办审核。

(五)、承租家庭因承租廉租住房地点、环境、楼层等不满意而不服从安置的,取消其承租资格,今后不在安置。

(六)承租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非承租人家庭居住也视为转租)和空置。违反规定转租和空置半年以上的,一经发现,由房屋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七)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廉租住房,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保证措施

(一)资金保证。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5个方面:

1、市财政预算资金;

2、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资金提取的10%的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资金;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利补助资金。

6、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收入。

廉租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二)政策保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廉租房建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直管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的50%收取,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后,统一上交市廉租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廉租住房的物业费按同等级小区物业费标准的50%收取。

(三)组织保证。为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各项政策、决定的落实。下设住房保障制度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指导工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组织建设及实物配租指标的统一调配及备案工作。各区廉租办负责申请家庭的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受理、排序、审核、审批、摇号、公示、补贴发放管理。

十、各县(市)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住房保障制度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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