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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1 17:15: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文又译无形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内容

根据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5个方面:

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 表演艺术;

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3、中国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1年(1项): 昆曲

2003年(1项): 中国古琴艺术 2005年(2项):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 2009年(22项): 中国蚕桑丝织技艺 福建南音 南京云锦 安徽宣纸 贵州侗族大歌 广东粤剧

《格萨尔》史诗 浙江龙泉青瓷 青海热贡艺术 藏戏

新疆《玛纳斯》 蒙古族呼麦 甘肃花儿 西安鼓乐 朝鲜族农乐舞 书法、篆刻 剪纸 雕版印刷

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 端午节 妈祖信俗 2010 京剧

中医针灸 2011 皮影戏

4、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指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申报、审批而确定的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05年、2009年命名了四批世界非物质遗产,其中中国涉及26项。为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并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518项。此后,2008年6月又出台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2011年6月10日出台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而各省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逐步向市/县扩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式。联合国有《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前者管“非物质”,后者管“物质”。《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生效之前,作为试验,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

为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国家 + 省 + 市 + 县”共4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按照国家文化部规划建立的“国家+省+市+县”共4级保护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逐步向市/县扩展。

5、传承与保护

(一)开展深入调查,建立较为完善的档案和数据库

通过开展深入的调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前的生存状况、分布区域、传承人、相关场所、实物资料、相关民俗活动、保护情况等,全面掌握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运用文字、图片、音像以及数字多媒体技术,对这些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记录、整理,收集相关代表性实物,予以妥善保存,并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二)分类指导,科学保护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特征各异,目前国家级名录项目共分十个大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因此,应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项目类别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保护工作。

一是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类别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落实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例如对传统表演艺术类的项目,要注重传统剧节目及其文献资料的挖掘和整理,及时抢救记录老艺人及其代表性剧节目;对传统技艺类的项目,要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及原材料保护和原料基地建设,注重代表性传承人主要代表作品的征集和保存;对民俗类的项目,要注重在相关社区的宣传、教育,注重与民俗活动的结合,促进群体传承。

二是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与其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不仅要保护每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主要表现形态,而且要保护与它相关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例如传统技艺类项目要保护其原材料及其产地,还要适应当代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传统表演艺术类项目的保护要与其相关的民俗活动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文化生态保护的方式。

(三)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建立有效的传承机制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着和传承者,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我们要继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命名,不仅要为其出书立传,而且要为其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的鼓励方式,以培养更多的后继人才。

与教育部门合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知识纳入大中小学相关课程或教学内容,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讲座、培训等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教育。

(四)加大投入力度,提供资金保障

落实资金是开展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从2004年开始,中央财政已专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目前,各地财政大多也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但支持力度有待加强。我们要继续加大中央专项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传承人的资助力度,并将入选联合国名录项目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尽快产生成效,取得保护成果,为其他项目的保护工作起到示范作用。同时,要督促各地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确保保护经费落实到位。此外,也要扩大投入渠道,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兴建展示传习场所

我们要求各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展示与传习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十二五”规划。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在地市级以上城市建设一批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并为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的项目建立专题展示馆和传习所。在现有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的展厅、展室。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相关的专题博物馆、传习所。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展示相关的实物资料,另一方面也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活态展示和组织传习活动提供场所,增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使这些专题博物馆或传习所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六)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传承发展

我们要对有开发潜质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可采用生产性保护,例如书法、篆刻、中国桑蚕丝织技艺、南京云锦、安徽宣纸、龙泉青瓷、雕版印刷等项目,在保持这些项目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积极促进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这些项目的传承发展。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加紧研究有关产业政策,制定融资、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地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文化产业的企业等经营单位予以扶持,并积极探索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途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七)开展科研教育,加强人才培训

我们将积极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保护方法研究,充分发挥有关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作用,鼓励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或社会团体,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利用国内外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推动相关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深入。

通过组织培训班、现场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方式,经常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委托相关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培养一批高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

(八)推进立法进程,制定相应保护政策

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我们将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和地方性法规的建设,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早日出台,并鼓励有关省区出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专项保护法规,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相应的保护扶持政策,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持续地开展。

(九)广泛开展宣传展示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弘扬

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积极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各种传播机构拍摄制作相关的视听节目或音像制品,组织相关保护成果的出版;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宣传、展示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结合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民俗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对培育中华民族精神、弘扬中华文明、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持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保护和弘扬中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另一个角度的思考: “非遗不是死去的历史”——博物馆和市场都要进

“我们奉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但非遗不是死去的历史,不是放进博物馆保护起来就够了,它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它是在历史中流传发展的,应当在生活土壤中恢复生命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郑长铃说。他认为,抢救保存是非遗保护初始阶段的首要任务,在文化空前繁荣、文化多样性日益显现的今天,传承与发展已成为新的时代命题。

郑长铃介绍了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通过生产销售等方式,将非遗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使其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这一概念得到了广泛赞同。

既然能够生产流通,就具备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的可能性。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院长范周指出,产业化经营能够克服家庭作坊式生产的弊病,增加经济收益,壮大非遗的生命力。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李荣启也表示,开发非遗文化产业既可实现非遗保护的造血功能,弥补保护资金的不足,也可通过扩大生产规模使更多人参与其中,增加传承人数量。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刘藩归纳了利用非遗资源实施产业化的三种途径:将原生态的非遗项目搬上舞台;请受众参与表演、制作,亲身体验;吸纳非遗艺术元素二度创作,采用综合手段提高产品文化附加值。

值得注意的是,“产业化可以成为某些非遗项目的发展模式,但非遗保护绝不能以产业化为导向”。郑长铃强调,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中心,而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持非遗文化内涵为主旨,借助市场手段激活非遗内在生命力。因此,对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一观点得到了中国戏曲学院研究所所长傅谨的呼应——开发利用是有益探索,但“博物馆保护”同样不可偏废。“以戏剧为例,像京剧、越剧等剧种完全可以产业开发,但一些更古老或传播范围很小的剧种,应当像对待文物一样去保护。”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陈小申强调,对待非遗要有科学的态度,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实施严格的价值鉴定和评估,对于兼备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潜质的,走生产性保护之路;对于已经失去了生存环境的,应收入博物馆妥善保存。

李荣启补充,要避免混乱无序的损毁式开发——“例如少林功夫,这是国家级保护项目,但现在很多商业项目都打出了少林的牌子,却传授些鱼龙混杂的武功,这种现象亟待规范。”

“传统和现代可以契合”——保持和创新都要抓

让非遗走进现实甚至走进市场,必须解决一个首要问题:是一成不变地忠实于原生态,还是跟随时代做必要的革新?郑长铃认为,两者均不可取其极,尊重非遗真实面貌固然是第一要义,但原生态也是随着历史演进而变化的。因此,“传统和现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契合。”

“考证历史就会发现,原生态的‘原’是相对的,昨天是今天的‘原’,前天是昨天的‘原’。”河北师范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魏力群以皮影戏为例说明:“民国之前影戏靠油灯照明,到了解放初逐渐使用电灯。皮影人的大小从开始的一尺发展到三尺,再到现在的各种尺寸,一直在变,所以适当改良是历史的选择。”

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贾磊磊则认为,尊重传统,其实质是尊重传统艺术的精髓与内核,而非拘泥于表面。“我们不该把传统文化永远留给过去的时代,而应把这种文化资源进行现代化的转化。”

以不失其本真为度,在原生态基础上进行延伸性创新,李荣启的观点颇具代表性。“青春版《牡丹亭》的成功是个启示。它对原剧的舞美、唱本等都进行了创新,吸引了大批年轻观众,提高了昆曲的热度。”李荣启说,这样的创新在现实中并不鲜见,比如山西剪纸、广西对歌,都由群众自发地创新形式、拓展内容,从而为古老艺术加入了浓郁的生活气息和时代感。

创新是发展之必需,那么如何创新,由谁创新?对此,傅谨感触颇深。他认为,有资格和权力决定创新的是非遗项目的传承人,而非学者和官员。“专业知识和乡土现实是有距离的,所谓专业人士指导下的改造,很多时候是一种善良的破坏。”傅谨坦言,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对传统艺术做了大量整理工作,可很多地方的文化主管部门采集了民间原生态艺术后,进行了自以为是的加工和整理,失去了民间原有的东西。因此,对民间艺人的艺术判断要抱以尊敬之心,他们的探索在某种程度上更符合文化艺术的发展规律。“比如民间戏曲班的乐队,有的开始加入西方大提琴。我开始很反感,可慢慢深入现实才明白,大提琴的加入是为了代替已经消失的一种民间低音乐器,从而再现原有的艺术效果。这就是艺术演进中自然发生的变化,是仅凭教条难以想象的。”傅谨说。

由此,傅谨呼吁,对待民间艺术,政府的态度应是“最大限度的支持,最小限度的干预”,支持主要体现在建立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设立非遗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发,作好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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