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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京市玄武区跆拳道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9: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市玄武区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南京市玄武区跆拳道协会,简称:玄武跆协。 英文名称:Nanjing Xuawu Taekwondo Aociation,;英文缩写: XU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市玄武区区域内自愿为跆拳道事业做出贡献的各行业有关单位和广大跆拳道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是经南京市玄武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团结本项目海内外的爱好者与全区跆拳道爱好者,加强本协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积极组织各项、各级跆拳道比赛、培训和活动。促进交流,广泛开展跆拳道运动,大力发展跆拳道事业,配合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推动跆拳道运动普及与提高,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玄武区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 研究、拟定区域内跆拳道运动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并组织实施跆拳道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积极组织和承办各类、各项、各级跆拳道比赛、活动和交流,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 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

(四) 按国家相关跆拳道段位与级位管理制度和其他跆拳道相关管理制度,申请与承办和组织各项相关考核和培训;

(五) 对区域内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六) 开展与各级、各地方跆协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

(七) 积极开展与跆拳道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八 )搞好本协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全区跆拳道运动、乃至体育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和事业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协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向本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领导本协会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长期担任本协会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协会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组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下列专项组。

(一)新闻宣传和市场开发组;

(二)技术与竞赛和纪律组;

(三)培训、考核和裁判员组。

第四十二条 各专项组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专项组的组成

(一)各专项组由一名组长、若干名副组长和组员组成。组长负责专项组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组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由本协会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八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协会独有财产,未经本协会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协会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各项竞赛、交流、活动等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协会所有。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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