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1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融资 核查 通知 抄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1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2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

(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上市公司 环保核查 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2007-09-27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说明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未被分配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除外)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确认函件。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

(2)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符合环保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的有效的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5 (3)对于自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排放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和处理处置方法。 (2)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 (3)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5)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确认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说明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3)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1)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 (2)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如石油、化工类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3)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不完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

(4)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环境纠纷、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环保局(厅)审查意见

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环保核查申请的企业,应将核查申请及其技术报告同时抄报需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对相应企业的环保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重点对以上九个方面逐条提出意见,并提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时段

6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07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广东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在海外申请上市的程序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市流程和申请步骤

企业上市问卷调查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