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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

为规范我省(广东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因环保工作滞后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带来市场风险,推动 “绿色证券”促使上市公司成为“对环境友好”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核查管理规程。

一、核查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程〉和〈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管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办〔2005〕43号);

(3)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4)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6)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777号)。

二、核查时段及对象

核查时段: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

核查对象:登记所在地在我省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环保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规定了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等14个行业。对于《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

三、核查权限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规定,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由省环保厅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其它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报省环保厅核查。

四、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主要审查核查时段内企业定期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以及验收监测数据是否达标,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内各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如不达标要求说明原因;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评价结果。查看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如未落实,须提交说明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主要审查核查时段内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及相关要求,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主要查看技术评估报告以及项目审批文件中的要求)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应按不同类别废物进行核查,包括贮存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应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完备及运行效果,有关废物综合利用和转移的记载、废物的最终去向)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应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体逐一检查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保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核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追溯时间至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主要审查技术评估意见,核查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实际处理能力和运行、维修记录,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采取的工程措施)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主要审查缴费通知单、缴费收据是否齐全,如不齐全须当地环保部门出具证明)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主要审查技术评估意见,对照有否产生或者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落后产品等)

9、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并核查是否发生污染事故)

10、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审查是否存在受过环保行政处罚、环境纠纷、环保诉求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主要核查相关环评文件):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核查程序

(一)报省环保厅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2)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4)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材料;

(5)证明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6)拟募集资金投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2、申请受理

省环保厅设立便民窗口(局本部负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受理回执》。窗口受理后,将完整的资料送有关部门,涉及跨片区的企业由局本部牵头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充的材料。

3、技术评估

受理企业核查申请后,交由有环保资质机构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并由有环保资质机构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

4、核查结果公示

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结合材料审查情况形成环保核查结果,并将该结果在广东环保网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所在地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5、提出环保核查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结合公示情况,对没有异议的,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保部;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后,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保部。

(二)报环保部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核查申请,除申报参照报省环保厅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基本材料外,还须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由环保部定期公布有环保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2、申请受理 参照报省环保厅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申请受理执行。

3、核查评估

受理企业核查申请后,主办局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4、省环保厅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结合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涉及跨片区的企业由局本部汇总各执法片区意见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

5、上报环保部核定

省环保厅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申报材料连同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一并上报环保部。环保部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环保后督查

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环保后督查,保证对上市公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切实履行环保承诺,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为做好我省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核查管理程序。

一、核查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粤环〔2003〕172号)。

二、核查对象

登记所在地在我省辖区内的重污染行业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三、核查权限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规定,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和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由省环保局提出初步核查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其它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报省环保局核查。

四、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核查程序

(一)报省环保局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2)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3)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材料;

(4)证明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第四条)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5)拟募集资金投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2、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意见的发送。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技术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4、核查结果公示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形成环保核查结果,并将该结果在广东环保网上公示10天。

5、提出环保核查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省环保局结合公示情况,对没有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保护总局;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后,提出环保核查意见和建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报国家环保总局核查的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程序

1、企业提出核查申请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抄送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式四份):

(1)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2)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3)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材料;

(4)证明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是否符合核查要求(第四条)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5)拟募集资金投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对登记所在地在广东、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还需将有关材料向省外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报。

2、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设立便民窗口,由便民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材料的受理和核查初步意见的发送。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受理时间。

3、技术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会同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核查意见。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环境技术中心提出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申请环保核查企业(含本企业省内紧密型成员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

4、省环保局提出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省环保局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环保核查技术评估意见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环保核查初审意见,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对登记所在地在广东、且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省外企业环保核查初步意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省环保局与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协调,结合本省核查情况,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

5、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定

省环保局将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申报材料连同初步核查意见和建议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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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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