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工商申字[
]第
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
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
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 2 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02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袁院生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02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3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马太林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11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 4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张 红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12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5 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13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周腊梅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30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13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6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4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10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廖红姣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15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10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7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7 月 19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23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徐小入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6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23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武工商申字[ 2009 ]第8号
武穴市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2009年
年
8月 22 日作出的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 )第( 007037 )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 2009 年
8 月 22 日送达被行政处罚人 钟小玲 。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1、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6元整。逾期的执行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开始计算。
附件:武工商开发区处字(2009)第 007037 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机关(印章)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开发区分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