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对建立新型农电工用工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6: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建立新型农电工用工机制的思考

作者:安徽省电力公司 费广标

中国农村电网发展走过了一条具有自己特色的道路。“两改一同价\"工作以前,国家对农村电网的发展没有投入,在我国经济较为困难的年代,中国农村一直是通过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电网,自我管理来满足其生产和生活用电需求。在农村电网开始起步的特殊年代,农电工也正是为适应此阶段电力建设、管理需求而形成的一支特殊的电网建设管理队伍。农电工亦工亦农,又是农村电网产权所有者、农村电网的管理者,这种特殊的身份和长期的疏于管理,满足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落后的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两改一同价\"工作,从而从根本上解除了制约经济发展的桎梏。

一、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农电管理及新型农电用工机制的建立

“两改一同价”发源于民众,决策于党中央和国务院,受益于亿万农民。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受到了举国上下的拥护。以安徽为例,1998年农网改造开始,到2004年同价工作完成,农村居民生活电价从原1~4元/千瓦时降到0.557元/千瓦时,全省每年降低农民负担超过10亿。农村电网改造为降低农民负担打下了基础,农电体制改革使强化农电管理成为可能,农电管理加强使降低农民负担成为现实。

(一)历史问题对企业发展制约

农电体改以来,历史上农电工管理中不规范的问题逐步影响、干预农电企业的正常运转。首先,99年,农电体制改革期间,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原全省农村电管站一律改制为供电企业所有的供电所,实现县乡供电一体化管理。农电工实行定岗定编,考试考核上岗使全省精简农电工18000多名,农电体改最终使广大农民受益。另一方面,落聘的农电工利益解决一直成为农电企业的包袱。体改中,各单位基本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落实了落聘农电工的待遇。认为落聘费用太低,全省范围的农电工来信、上访甚至诉诸法律事件持续不断。省公司在此期间也收到了大量来信和接待了大量来访,数家公司接受了法律诉讼,目前仍有些单位的农电工落聘案件在审理之中。部分单位由此受到的多次冲击,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寿县公司落聘的农电工为利益多次上访,从县政府直至省政府、经历县政府劳动纠纷仲裁,县、市法庭两上两下,四次判决,造成社会影响之大、范围之广使寿县公司总经理频于应付,几乎无法处理正常工作,严重的影响了和干扰了正常生产经营工作。全省各地由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和影响,省、市公司也不得不用大量精力来处理。目前,全国各地由农电工落聘而造成的上访和法律纠纷情况大致相同。这种全国性的情况仍在持续之中,对农电企业而言,目前我们依然不能确定,因历史缘由而造成农电工管理不规范所带来的问题,何时不再缠绕着我们?

(二)规范农电工管理的必要性

农电体制改革后,农电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全面推行乡镇供电所的规范化管理——安徽农电已走过了近3年时间,总体上看,我省农村供电所无论是农村电网健康水平、农电安全状况、供电所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都实现历史性变化,这是人们有口皆碑的事实,我们为此而感到骄傲。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注意到一个非常令人担心的现实:目前我省农电工管理依然沿袭历史的管理模式,农电工用工主体不明确、劳动合同未签订(包括不规范的合同)、农电工合法权益没有落实。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后的已经3年后的今天,我省目前农电工管理依然不规范。我们必须认识到,农电工管理的不规范其直接的后果是农电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国有企业更是义不容辞,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雇、佣双方责权利不明确这种不规范的用工模式对企业自身也是后患无穷。目前,农电体改后的管理不规范引起的农电工法律纠纷已发生多起,甚至对簿公堂,计划经济年代的同工同酬要求此起彼伏,本省已发生多起。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不能允许历史的难题再去困扰我们的后人、缠绕我们的企业。

(三)新型农电工用工机制的建立

为此,2003年安徽省电力公司下达《关于加强全省农电工管理工作的意见》(皖电农[2003]767号),省公司明确把建立新型的农电工用工机制列入2004年目标管理,要求各单位年内建成规范的农电工管理模式。这说明,省公司高度关注农电工用工管理,我们已经着手解决这一历史性难题。

1、“依法用工、建立新型的用工模式”。是新型农电工管理的中心思想。

依法用工——企业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必须有明确、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新型的用工模式——意味着不能走国有企业的用工的老路子。我省农电企业原全民工基本都沿袭了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用工方式。企业员工一旦录入,从一而终,生老病死,完全依赖于企业,生是你得人,死是你的鬼。这种陈旧的用工方式已被市场经济的大势所否定,目前省公司系统也正在着手废除这种大锅饭的管理模式。

2、新型农电工用工模式与企业的需求关系

新型的农电工用工模式要求企业根据需要从劳务市场雇佣人员,企业需求变化可以调整用工数量,劳务市场提供人员素质必须满足企业需求。

(四)新型用工模式的主要类型

鉴于目前各地劳务市场建立并不完善和农电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普遍不足的情况,省公司推荐在市、县公司农电系统建立“劳务公司”和采用“劳动中介”两种方式,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选择。目前,全省农电系统各单位以自行注册组建“服务公司”为主要形式,也有个别单位采用“劳动中介”的方式。

省公司的要求得到各市县公司的积极响应,到去年6月末,全省88个县级供电单位(72个县公司,16个市郊所),有14个单位已成立了“服务公司”,完成了公司注册和挂牌,一个单位采用劳动中介方式完成了和农电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相关保险,农电工合法权利得到落实(还有14个正在筹备挂牌之中)。

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其本质的要求是:

1、各农电企业根据需求从劳务公司聘用农电工,农电工和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劳务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电工建立法定保险,落实相关待遇。

2、劳务公司必须是建立独立法人地位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依法规范和完善用工机制的意义

1、依法使用农电工,从根本上结束了目前存在的农电工用工无主体的非法状态。

2、农电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和保障。

3、农电工和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不再和农电企业有劳动关系,从而在真正的意义上结束了历史农电工管理上的尴尬局面,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

二、推行新型农电工用工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全省,依然有部分单位对新型农电工管理模式建立持观望和消极的态度,其理由有三:

1、本单位农电工矛盾不突出,因此建立新型农电工用工机制必要性不大,没有危机感。

2、成立劳务公司在操作中既需要把握好政策又需要地方政府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存在畏难情绪。

3、劳务公司成立后需要上交有关税收,农电支出将会进一步增加,这会加大县公司的经营负担,存在犹豫。因此,市、县公司农电系统仍有少部分单位目前依然处于按兵不动状态。

凡此种种,虽然具有其道理的一面,如果我们注意到历史农电工不规范管理对今天的企业造成的影响和冲击;注意到因此农电工表现出的愤怒和农电企业的无奈;注意到因此对企业造成的无休止的纠缠,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让这种状况再予以延续,没有理由让今天的历史再去重演!

三、加强农电工管理历史的责任

2003年,省电力公司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听取了多方的意见,充分研究和分析了全省农电企业的现状,兼顾了多方面的利益,出台了安徽省规范农电工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全省农电工管理工作的意见》(皖电农[2003]767号)), 从目前各地实施情况来看,《意见》是积极的,对推动农电工规范化管理起到了指导和引导作用。农电工规范管理也得到广大农电工的积极欢迎。

安徽电业

完善用工机制 构建和谐农电工队伍

农村信用社建立科学合理用工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用工机制势在必行

关于对农电工党员队伍管理的思考

建立社会治安预警机制的思考

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建立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思考

新型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思考

建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预警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

对建立新型农电工用工机制的思考
《对建立新型农电工用工机制的思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