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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实施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入推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为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在上海举办的世博会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巩固“年度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和千家企业“上海企业诚信宣言”签署活动等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系列活动的成果,建立完善“诚信企业”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创建水平,使诚信企业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实现长效管理,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将“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纳入“系列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企业是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信用意识较强、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记录良好、经营效益明显、签署诚信宣言、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经过自愿申报,信誉公示,有关部门审核,由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和所属行业的行业协会批准命名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

第三条

诚信企业创建工作是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培育企业诚信文化,树立企业社会形象,塑造上海城市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活动。

第四条 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在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建立“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作为该行业(不仅仅指协会会员单位)诚信企业创建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机构。

第二章 诚信企业标准

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标准暂以签署《上海企业诚信宣言》所有承诺(要求)为基础。

(一)依法经营,不违背社会公德。

(二)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与同行保持良好的竞争与合作,不搞不正当竞争。

(四)严格履行承诺,信守合同。

(五)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及时合理的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六)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

(七)依法纳税。

(八)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诚信企业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长效机制。按照自愿申报和行业推荐相结合,行业协会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公众评议、信誉公示相结合,动态考核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七条 凡按照诚信企业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通过信誉公示的企业,由行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诚信企业的评审时间可根据企业创建时间相应确定,一般为开始创建后的12个月。

第九条 需要申报诚信企业的单位可随时向所属行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进行申报,通过预检查后,再报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备案,由各行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年终组织评审,并征求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达到诚信企业标准的,经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审议通过,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诚信企业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申报诚信企业的单位由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和所属行业协会发文通报授予“诚信创建企业”称号的牌匾和证书。 2 牌匾和证书,由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诚信企业由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和所属行业协会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诚信企业”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连续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在牌匾上显示相应“星”数。牌匾和证书,由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统一制作。

第五章 诚信企业的创建管理

第十二条 各参与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诚信企业要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诚信企业创建水平。各行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要做好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诚信企业的检查、审核、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诚信企业创建日常管理包括:

(一) 各行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要制定本行业诚信企业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 划。

(三) 监督、检查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 动。

(五) 处理。

(六)

(七) 加强对诚信企业牌匾的管理。

建立诚信企业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对不符合诚信企业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帮助或总结推广诚信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规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八) 对申报企业和诚信企业实施动态的“企业信誉公示”,“企业信誉 3 公示平台”必须由经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信用征信机构提供第三方数据。数据包括:动态的企业“企业注册年检动态信息”、“政府部门检查处罚动态信息”、“媒体曝光动态信息”、“投诉处理动态信息”和“行业专业动态信息”等。企业信誉公示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落实,发生费用原则上由申报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在一年创建期内符合诚信企业标准原则上即可成为“诚信企业”。申报企业和诚信企业都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诚信企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企业不符合诚信企业标准、甚至发生严重问题的企业,命名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被撤销的诚信企业要认真整改,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创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建诚信”活动组委会,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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