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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0: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简称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Broadcasting, Film & Television Producers A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SFT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上海广播影视制作及其产业链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行业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影视制作业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自律、合作、交流的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中国影视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团结、引导上海影视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制作更多的优秀节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电影、广播电视制作机构和创编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积极推动与全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的合作,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为繁荣上海电影、广播电视事业而共同奋斗。

************************************ *********************************************************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独立承担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学习国家有关管理法规、政策,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行业的行约、行规,严格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依照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单位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电影、广播电视制作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加强与电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联络与沟通,及时报告行业动态,按市场规律促进合作,开发节目市场、改善本行业的制作和经营环境。

(六)本协会积极发挥对行业的调研、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创建协会网站,报道行业动态,研讨发展课题,组织学术讨论,发布生产信息,推介优秀剧目。在会员与播出机构之间、会员与会员************************************ ********************************************************* 之间搭建高效的信息桥梁。

(七)组织行业人员开展各项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致力于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质量。

(八)加强会员与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世界各国同行的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国产节目进入海外市场,增进往来,促进合作。

(九)坚持遵纪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倡导文明生产,反对不正当竞争,协调各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市场秩序。

(十)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影视制作业业务的信息收集与提供、教育培训、交流研讨、版权保护、咨询服务、行业自律。承担相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秉持着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的前提。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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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持有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二)与广播影视行业相关的单位及个人;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接受指导并履行义务;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五)遵纪守法,在影视制作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信誉度;

(六)单位住所或主要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可特邀部分对上海影视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团体/企业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五名以上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会长名义授予。

第十一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两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最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议事表决权(荣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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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或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五)按时交纳会费(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六)准确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本协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会员义务,又希望保留本协会会籍的,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保留会员资格(一年),暂停会员享有的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协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 ********************************************************* 届,应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十三)决定其他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以随身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对于理事十名以上联名提交有紧急议案,可视议题需要召开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相关议题,并将结果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四)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二、

七、

八、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其成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大会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 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协会专项任务的策划和执行机构,根据任务需要开展活动。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专业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和措施,应报秘书处审核后交会长办公会审议,必要时应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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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缺额时,由理事会推举增补。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时应由新的法人代表递补,并及时报理事会核准确认。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应指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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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及终止程序

************************************ *********************************************************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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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 2015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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