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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业务账内核算思考
作者:赵宗艳 钱留宽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1期
一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举办基建项目,不在行政事业单位账目内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本身无基建类核算科目)。需要单设银行基建账户、另设基建账簿、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在通过财政拨款举办基建项目时不经过单位账目而直接进入银行基建账户;在通过自有资金安排基建项目时,必须先将款项从单位账户转到银行基建账户,记入单位的“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从而在单位账上不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在通过自有资金安排基建项目时,如果不单独设立银行基建账户,在另设账簿核算基建项目时,由于工程发票既要在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又要在基建账目核算,不仅业务处理复杂不便于查阅,而且因基建财务另外设立使单位财务完整性受到了削弱。
《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业务账内核算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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