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普通护照须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申请条件
我市常住居民、所属部队驻地在XX市的现役军人、定居国外短期回国暂住在XX市的中国公民
受理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驻地、暂住地)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提交材料:
申请人须向常住户口(驻地、暂住地)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2、常住户口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关于同意————申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现役军人提交本人的军官证、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提交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5、普通护照换发申请还应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6、普通护照补发还应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证明或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办证时限
15日内办结。需调查核实或户口迁入我区未满10年的30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普通护照200元/本
丢失补发普通护照400元/本
普通护照贴纸加注20元/项
受理机关地址
XX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XX区XX路X段XXX号)
受理机关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951-6915325
监督电话
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613-6123456
所在市公安局、本部门电话:0613-613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