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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4: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教育系统行政工作效能,促进科室及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根据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效能工作实际,特制定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以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二级单位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市教育局和二级单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情况;

(二)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完成市、局及科室重点工作目标情况;

(三)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

(四)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公务员、工作人员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第四条: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的工作要求为:

(一)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应对依法从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局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的有关要求,明确任务、责任,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三)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科室,应严格按照政务和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进科室及公务员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机制。由局机关领导和有关科室组成呼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小组,对科室及公务员履行行政职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通过下列办法实施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一)、在市教育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设立机关作风、行政效能反馈电话(********、********);

(二)、实行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对机关和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议制度和意见反馈制度。每年年终由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组织评议;

(三)建立监督档案。主要包括评议情况、投诉情况及其他情况。

第六条:接投诉后,由市教育局监察室会同党办、行政办等有关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督,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基本要求,以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评价为重要依据。

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试行)》,凡被投诉,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虽无投诉,但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科室责任,并按规定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二)工作态度冷淡、生硬、蛮横及擅离职守的;

(三)对基层单位、社会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工作推倭、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

(四)办事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及行为不文明,影响机关形象的;

(五)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认为工作态度不好和行政效能不高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行政审批工作出现问题,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科室及公务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履行行政职能的各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样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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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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