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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园文[2003]43号

各区建设局、绿化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区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维护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城区绿化办。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绿地养护的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维护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凡在城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区其他绿地和萧山区、余杭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绿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是全市城区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绿地养护的监督和管理;杭州市绿化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具体负责绿地养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养护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区绿地,通过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评定养护质量和等级、核定养护经费,为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第六条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象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向该绿地所属城区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建议中止养护合同。

第七条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文局组织、市绿管站和各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各城区绿地进行养护质量的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通知市、区有关部门。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情况每季汇总,由市园文局予以通报。

第八条年度考核是指每年由市园文局会同市建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各城区绿地进行养护质量的综合评定(包括绿地定级)。年度考评结果由市园文局予以公布。

第九条绿地定级是指根据绿地等级的划分标准,参照绿地养护质量检查和考核的结果,在年度考核中评定绿地等级。对绿地标准和全年养护质量全面提高的绿地,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升级,对养护质量不达到原有养护等级标准、又不及时整改或一年内有两次定期检查不合格的绿地予以降级。

第十条凡本市城区绿地,经检查和考核确定全年养护质量优秀的,由市政府(或市园文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本市城区绿地质量的检查和考核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绿地养护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绿地养护经费的来源按绿地性质划分。由政府投资建设直接管理的绿地,养护经费由财政承担,由其它投资主体建设的绿地,养护经费由该绿地的所有者(或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养护经费的标准根据绿地等级确定,绿地等级和养护管理质量挂钩。根据绿地等级的划分标准,参照绿地养护质量的检查和考核结果,每年对绿地等级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区绿地,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核拨养护经费。

第四章 绿地养护市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绿地的养护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养护权必须实行招投标。对未按规定实行养护招投标的绿地,不得支付该绿地的养护经费。其它绿地的养护权也应实行招投标。第十六条市绿管站负责本市城区绿地养护招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园林绿化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凡具有资质的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需向市绿管站登记备案。在市绿管站登记备案的养护企业,方可报名参加绿地养护的投标。

第十八条绿地主管单位与园林绿化养护企业签订的绿地养护合同书需报市绿管站备案。

第十九条取得养护资格的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要确保绿地的养护质量。对绿地质量没有达到养护标准的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拒不履行养护合同的养护单位,二年内不得参加绿地养护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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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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