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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介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镇行政区域内的镇级公路和村级公路。凡在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镇级公路、村级公路的路面养护、道路绿化、路肩培土、建筑红线控制、路牌标识保护、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负责;城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内镇级公路养护管理由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上级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安保标志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全镇所有村和个人都有养路、护路和爱路的义务,各村应加强对辖区道路的养护管理。镇政府成立农村 - 1 -

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全镇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镇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2、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各村组织实施镇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3、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况普查,建立道路养护档案,并按时上报养护计划,定期汇报公路养管工作情况;

4、编制养护计划,落实养护资金,督促检查村级公路养护情况,组织养护人员定期培训;

5、积极配合支持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国道、省道的养护管理及公路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修复与协调工作;

6、负责配合交通公路部门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各村村委会是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村委会主要职责是:

1、落实上级农村公路政策和措施,完善规章制度;

2、制订村规民约,控制建筑红线,保护路牌标识,抓好卫生保洁;

3、筹措公路养护资金;

4、将公路养护与农村环境整治日常保洁相结合起来,按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公路日常养护;

5、组织实施公路小修工程,抢修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损坏的公路。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清洁、卫生;

2、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公路用地,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3、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4、负责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标准化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职责:

1、及时、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维修,防止路面松散、裂缝和拥包等各种病害的产生;

2、坚持每天清扫保洁,并巡回检查路况,在巡查时,对公路的杂物及时清除,淤塞的涵洞、边沟及时疏通;

3、坚持大雨巡路制,及时排除地表水,防止雨水损坏路基;

4、公路遭受洪水、暴雨、冰雪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时,应及时查明情况报告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5、农村公路两边的绿化管护。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镇政府、各村委会、与各村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书》,明确养护路段和养护任务,明确双方责任和养护技术标准,实行常年规范化养护,有条件的村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路管护责任牌。

第九条各村要搞好日常养护与突击性养护、一般性养护与重点养护、专业养护与社会养护三个结合,配合上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对道路综合治理,集中治理在道路两旁乱修乱建、乱倒垃圾现象。

第十条村村通水泥路竣工验收合格后,镇政府向行政村办理水泥路移交手续,各村在水泥路建成后应及时做好路肩配备和道路两侧绿化工作。设置必要的限载限宽标识,严禁超载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设置限载标志,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公路养护应当改善手段,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确保质量。公路大修和改造工程,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十一条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外缘起,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镇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建物;需要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上级交通部门或镇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交通公路部门或镇政府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序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倾倒垃圾(含农田内清除的杂草)、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烧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需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应经交通公路部门或镇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

取过路费。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造成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将定期对全镇农村公路的养管进行检查,做好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组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各村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和考核办法,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对检查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养护不力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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