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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考核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2: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聊城市技师学院(聊城高级工程职业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及考核办法(修订)

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所有任课教师和工作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按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特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并有效处理在有关教学过程中造成一定后果的过失或过错,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

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牵头,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学系部、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处室共同参入调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全院通报。

二、界定与处理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⑴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⑵未经批准,教师一学期缺课累计达5课时(含)以上。 ⑶因教师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⑷殴打学生。

⑸违反上级和学院收费规定,向学生收费、收礼、罚款。 ⑹由于管理、服务或教育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一个班级学生停课两节(含)以上。

⑺借故取闹或酗酒取闹,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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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上。 ⒀教师丢失或遗漏学生成绩。 ⒁学期学生评教连续两次后两名。

给予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处分,系部教学负责人书面检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⑴学期开课前未拟定课程学期授课进度计划。

⑵学期初未制定教研计划、未按要求时间开展教研活动、没有教研活动记录。

⑶未经批准,随意调、停课(包括出公差)。 ⑷未经批准,随意请人代课。 ⑹因非自然原因上课迟到。 ⑺擅自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 ⑻上课无教案或课件。

⑼上课时有贬损、污辱学生的言行,举止失当。

⑽授课时,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⑾教师上课时接打手机。

⑿因教师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到伤害。 ⒀考试评分后,成绩上报错误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 对主要责任人书面检查。

三、事故上报

各教学系部主任是发生教学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各教学系部要加强常规教学检查,减少或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系部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次日书面报告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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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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