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考试篇
1.未做好考务工作,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2.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开考前5分钟仍未到考场。 3.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监考人员)缺席。 4.监考人员失职造成考场混乱。
5.命题教师在出试题时,因书写(版图)不规范(不工整)、漏题漏字而影响考生考试
1、1-2题以上
2、3题以上。
6.试卷数回收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符
1、1份。
2、2份以上。 7.试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8.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9.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或弄虚作假的。
10.考试评分以后一个月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
1、1-10份。
2、10—20份。
3、20份以上。 11.成绩评定前考卷遗失。 12.漏批试卷
1、5份以下。
2、5—10份。
3、10份以上。
13.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发现作弊而不及时处理。 14.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 15.考分报出后更改学生成绩。
1、3—6名。
2、6名以上。
16.成绩评定后教师没有按规定报送试卷,致使试卷保管无法进行。 17.电脑输入登记学生成绩时:
1、让学生填写或录入出错。
2、故意变更学生考试成绩。
18.教师在一次改卷时累计错改或错算学生考试成绩误差为
1、50—100分。
2、100—200分。
3、200分以上。
19.教务处缺少或丢失在校学生试卷
1、1个班。
2、一个班以上。
《教学事故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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