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员工于工作时间内因业务需要亲自外出处理或因私事外出解决的考勤管理工作。
2.依据:
本规定依据人事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3、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外出是指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因公、因私外出。
4.适用范围:
4.1上级交代或偶发事件必须马上外出办理的公务;
4.2行政事务,必须马上外出赶办或计划办理;
4.3 公司指定出席的外部会议或参加的培训;
4.4 员工有紧急私事需本人亲自出厂处理的;
5.职责:
5.1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外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配合工作。
5.2 各级负责人负责工作时间外出的审核申请与批准。
5.3 办公室负责工作时间外出人员的登记、监督、控制,进行公司员工外出的规范化管理。
5.4 门卫负责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的登记与检查,员工未办理外出手续,门卫可不同意外出。
6、工作时间外出遵守内容
6.1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前必须填写《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经部门经理批准签名后,主动告知门卫后,方得工作时间外出。
6.2若因公外出,地点尚未确定者,应于到达后将地点、电话回报部门经理,以便有要事告之时方便联系;公务外出期间,手机须保持开机,保证随时联系。
6.3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回来必须及时到门卫填写返回时间。
6.4第二天早晨上班直接外出去往办事地点,无法到公司打卡者,需在前一天下午16:00点前填写《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经部门经批准后交办公室存档。
6.5 外出办事员工需严格按照《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外出办理公事,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它地点,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办理私事.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6.6上班时间严禁私自外出办理私事,但若有紧急突发事件需要处理,车间一线员工须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人事行政部主管同意签名,管理、仓库、后勤岗位须按规定填写《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否则作旷工处理。
6.7 因公之外出不扣发薪津,但因私事之外出应事先请假,依照请假规定办理。
7、违反以上规定之处理,依下列方式议处:
7.1工作时间外出虽依规定办理,经查外出事由系办私事,却以公务外出经证实者,按其外出时间以旷工论处,不足半日者均以半日(4小时)计,半日以上,以全日计。(即不足半小时者均以半小时计)。
7.2工作时间外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的,经查外出系办公务,且经主管证实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即予书面警告处分。
7.3工作时间外出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出手续,经查亦非办理公务,部门主管不能证实者,除比照第6.1项处理外,并得酌记书面警告以上之处分。
7.4 工作时间公务外出或私自离厂,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审批手续,没有到人事行政部填写《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或《请假单》备案的,如果在擅自外出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由违规员工个人自行承担责任(含医疗费和误工工资等各项经济损失)。
7.5凡是未经公司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签名的工作时间私自公务外出或私事离厂.不得作为工作时间发生事故进行工伤事故申报和享受工伤相关待遇。
8、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于2012年3日2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