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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3:21: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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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加班管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及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根据工作要求,确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才可完成的工作,应遵循“先计划后实施,两级审批双重审核”原则,制订相应计划,并经事先批准后开展。未经规定流程审批,各部门不得安排员工加班。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平安渠道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通员工,特招的外籍员工及A、B类干部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加班的界定

第四条员工加班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公司要求和安排的,并经过审批同意的,是公司的组织行为;

(二)加班内容必须是与工作相关的,并且是必要的;

(三)已经超过了正常的工作量标准,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

以下延时下班的情况属于个人行为,不视作加班:

(一)未经公司组织安排及审批通过,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二)外勤员工为超额完成个人业务计划,自行延长工作时间;

(三)因个人原因,比如工作技能及效率,导致其应该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但未能完成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非工作时间,由于非工作原因在公司逗留;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每个工作日正常考勤及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安排员工加班的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班的,视为加班。但实行轮班制的岗位,员工在周

六、周日上班给予在其它时间安排调休的,则周

六、周日不视为加班,且各级领导不得安排、审批超时的加班申请。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时间和调休,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来界定加班。

第六条为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公司根据安排的加班时间长短允许员工在加班前或加班间歇进行就餐或作适当休息,但就餐、休息时间原则上不算作加班时长,各部门在统计实际加班时长时可作相应扣除。

第三章加班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遵循“先计划后实施,两级审批双重审核”原则,所有的加班都须事先计划、事后检视,原则上不得安排和审批计划外的加班。

第八条每年编制人力预算时,各部门制定预算年度加班计划,经签报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按计划编制加班费用预算。加班计划由业务管理部门、分管(副)总及人力资源部共同审批,最后由公司一把手审定。

第九条加班计划审定后,各部门对加班计划的实施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各部门可以申请调整已审定的加班计划,计划调整流程同计划申请流程。

第四章加班的类型及加班补偿规定

第十条根据加班发生时间不同,加班分为三种类型:

(一)发生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为法定节假日加班。

(二)发生在国家法定休息日期间的加班为双休日加班。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在轮休日的加班也视为双休日加班。

(三)发生在正常工作日当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为正常工作日加班。

第十一条支付加班工资和安排调休是加班补偿的两种方式。本制度将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支付加班工资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调休是指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员工休息。

第十二条加班工资基数分为日工资基数和小时工资基数。日工资基数的计算规则为员工月工资收入(不含福利费、以业绩考核为计算基础的浮动奖金等收入)除以每月标准工作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基数为日工资基数除以8小时。如当地政府对工资基数有特殊规定的,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加班。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再另行安排调休。

第十四条双休日加班。部门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的,应在发生加班后的一个月内给予安排调休。如确实因工作需要无法在短时间内安排调休的,未调休完的加班时间须在第三个月月初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续按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则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员工本人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第十五条正常工作日加班。部门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可根据部门业务需要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如安排调休,部门应在加班发生当月起至次月内给予调休完毕。若因业务需要无法安排加班人员调休的,未调休完的加班时间须在第三个月月初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续按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则支付加班工资,不再另行安排调休。加班工资按员工本人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安排的调休,原则上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调休,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进行调休的,经员工本人书面确认后(附件3),公司强制安排休假。

第五章加班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所有的加班安排与审批原则上都须事前以签报形式提交申请,事后核实加班结果,并以相应考勤记录为据。

第十八条加班的正常申请和备案流程

(一)公司内勤员工的加班申请流程

加班申请:填写《员工加班申请表》(附件2)后,做为附件进行EOA签报申请,签报内容必须包含:申请加班的原因,加班的时间和时长等信息。

审批流程:见《加班申请审批职责》(附件1)

(二)公司外勤员工的加班及加班费申请流程

加班申请:各电销中心统计加班需求,填写《员工加班申请表》后,做为附件进行EOA签报申请,签报内容必须包含:申请加班的原因、加班的人数、时间和时长、投产分析等信息。

审批流程:见《加班申请审批职责》(附件1)

第十九条应急加班的特殊处理

加班申请原则上都是事前申请,如有特殊情况无法遵照上诉流程,需要邮件报备分管总并同意后,方可执行加班工作,事后必须第一时间按照正常申请流程补齐相关审批手续,进行EOA签报申请并说明原因。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经营活动中遭遇突发情况,确需安排员工临时加班;

(二)因客观因素,无法在加班前提交加班申请。

第六章加班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为确保各部门加班工作有序开展,员工利益不受影响,根据公司的工作特点,确定分中心综合管理部、业务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为加班工作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加班情况进行管理。

(一)分中心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能为:

1.负责对分中心的加班计划申请、核查;

2.负责对分中心的加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对分中心的加班结果进行检视;

4.负责对分中心的加班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向领导汇报;

5.负责对分中心的违规加班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6.完成与加班管理的相关的其它工作。

(二)业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能为:

1.对分中心的加班计划进行审核

2.协同人力资源部对分中心的加班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向领导汇报

3.处理员工对加班问题的申诉和答疑等工作,并对公司各部门违规加班情况进行处理

(三)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能为:

1.根据最终审定的加班结果发放内勤员工的加班工资,并对外勤加班工资的申请进行审核;

2.对公司各部门、分中心加班人力成本进行分析,并定期向领导汇报;

3.协同业务管理部门,配合分中心综合管理部对公司各部门违规加班情况进行处理;

4.配合公司各部门、分中心处理员工对加班问题的申诉和答疑等工作;

5.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加班管理进行定期检视,结合实际对加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公司严禁各部门各级主管擅自安排加班。各分中心不得自行安排员工延时下班,不得变相胁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等行为。如未经审批擅自安排加班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主管及主管上一级的责任。各分中心累计加班超过限定额度的,将追究分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由总经理室、业务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组成违反加班管理办法情形处理小组,负责对公司违反加班管理办法的情形进行处理。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或辞退处理。因当事人的工作失职导致员工或公司遭受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部门负责人在管理过程中有明显失职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加班管理办法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员工加班或擅自改变加班计划的;

(二)在加班结果统计上弄虚作假的;

(三)相关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加班结果统计错误,造成员工利益受损或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

(四)因相关工作人员个人原因影响加班结果审批时效,导致不能按时支付给员工加班工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本制度规定对加班进行管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因加班问题产生劳动纠纷,进而影响公司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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