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3号)
二、补贴对象
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三、补贴条件
2009年8月1日以后,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同时在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五、补贴周期
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每3个月结算一次。
六、补贴办理程序
(一)自主创业人员向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每季度申报一次。
首次申请需及时提交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主表)、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副表1);
2、就业登记信息表;
3、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归国留学人员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社会保险清单;
7、开户银行帐号;
再次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副表1);
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社会保险清单。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地考查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补贴资料的复核,符合条件的,将资料上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终审合格的,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区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补贴终止
申请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补贴:
(一)补贴时间超过36个月的;
(二)经营证照已注销或吊销的;
(三)已将创业项目转租他人经营的;
(四)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的;
(五)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