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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导学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9: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诉讼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一、简答题

1.提起上诉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上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即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4)必须提交上诉状。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有:(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诉讼;(5)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4.简易程序的特点

(1) 起诉方式简便。(2)受理程序简便。(3)传唤方式简便。(4)庭审程序简便。 (5)审结期限较为紧凑。

5.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

(2)按照法律要件说,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3)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4)在大多数案件中,按照以上标准分配证明责任能够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少数情形需要参照反规范说,对证明责任实行倒置。 6.民事起诉的条件。

(1)原告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常驻诉人民法院管辖。

7.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是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作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具有证据效力。 8.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3)合法原则。

9.诉的特征

(1)诉只能向法院提出 。 (2)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 (3)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10.管辖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1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12.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1)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合而为一的。 (2)调解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动作方式。

(3)偏重调解构成了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特征,使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成为“调解型”的。

二.论述题

1.论诉讼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1) 证明作用。即当事人通过诉讼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反对对方的主张,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诉讼理由符合客观事实;

(2) 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己怀念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3) 对作出判决的作用。即法院作出判决,得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的认定,则以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据,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

总之,诉讼证据是民事案件得以处理的立足点和根据点,可以说,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2.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同等原则与对待原则 (4)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5)辩论原则 (6)处分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3.试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概念上的区别,分别阐释二者的概念。

(2)适用对象上的区别,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3)数量上的区别,一个审理程序只有一个判决,一个审理程序可以有多个裁定。

(4)可否上诉的区别,在上诉期限内的判决,都可以引起上诉,但并不是所有的裁定都可引起上诉。

(5)上诉期限上的区别,一审未生效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一审未生效的上诉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4.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后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适用的诉讼场合相对狭小。

(2)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即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各不相同。前者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后者大都产生于诉讼之中。

(3)二者的适用效果不同。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而延期审理只是对本案开庭审理日期的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而停止。(4)由于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因此中止诉讼后,何时恢复诉讼,法院是无力左右的,但是,由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大都产生于诉讼之中,所以恢复审理的日期则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以确定。

三.案例分析题

1.江某将自己的五间房屋租给当地某商场作为库房。在1999年12月份,商场王某在库房值夜班时,不慎失火,将这五间房屋全部烧毁。江某要求赔偿损失,商场领导以房屋是王某不慎烧毁为由,拒不赔偿。现江某欲向法院起诉。 问:商场、王某应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第一,商场应居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其理由是:江某的房屋是出租给某商场的,商场有义务保护好房屋,但现在房屋遭到毁坏,所以商场有责任赔偿房屋造成的损失。此案中,商场的工作人员王某在执行职务时造成对江某的损害,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场应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二,王某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因为此案中商场为被告参加诉讼,商场就此承担赔偿责任,而自杀的责任。王某显然与该案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特征,故王某参加诉讼应当居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

2.案情:王英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小中,二儿子叫小力,1998年两个儿子相继结婚,并与其父分开生活。王英因年迈,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其两个儿子每人每月付生活费200元,但遭到拒绝,王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1、王英两个儿子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王英可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为什么?

3、若判决两个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法院可否扩大其支付额度?

4、若两个儿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为什么? 若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王英因病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1. 共同被告人的地位

2. 可以。因为其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3. 可以。

4. 若王英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则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程序。

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终结执行。因为追索赡养费的权利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与申请执行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本身享有,而不能转让或继承。此案中,王英死亡,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因而应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学》练习题二答案

一、简答题

1.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2)普通共同诉讼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别起诉或应诉,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判决时应合一判决。 2.管辖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申请撤诉的条件。

(1)原告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3)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原告的撤诉申请最迟应当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4.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第二,双方池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

第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法院调解的特征。

(1)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7.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8.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1)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2)起诉的主体不同。 (3)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4)某些审判程序不同。 (5)执行程序不同。 二.论述题

1.试论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民事程序价值包括两个基本类型: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一)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10分)

1. 程序自由价值 2. 程序公正价值 3. 程序效益价值

(二)外在价值(10分)

1. 实体公正价值 2. 秩序价值

(三)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10分)

1.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 2.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 3.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 2.论述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需要展开回答。要点:二者的概念。 具体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期限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三.案例分析题

1.1999年2月,丁江向人民法院起诉其长子丁一不尽赡养义务,要求法院判决令其支付赡养费。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丁江有三个独生子分别为丁

一、丁

二、丁三,认为三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丁江认为,二独生子丁二工资收少,生活困难,不愿让二独生子承担义务;三独生子丁三对其比较关心,每月给一定的赡养费。所以,丁江不愿起诉丁

二、丁三,只起诉丁一一人。

问:1.该案被告应是谁?为什么?(10分)

2.对于原告丁江的想法,法院应如何处理?(10分) (1)该案应以丁

一、丁二和丁三为共同被告。因为此案中,丁江的三个儿子均负有赡养义务,他们对于丁江的赡养义务是共同的,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他们必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参加诉讼,以便人民法院查明,并确定每个人应尽多少赡养义务。 (2)第二,对于原告的想法,人民法院应向其讲清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将丁

一、丁二和丁三列为共同被告。因为起诉虽然是原告的权利,但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人民法院的一定干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牌主导地位,有权根据案情通知应当参加诉讼的人进行诉讼。

2.某市东城区王某与西城区李某于1992年结婚,二人婚后有时住在东城区,有时又住在西城区,但多数时间住在东城区。2000年5月李某以王某品德有问题为理由,各西拓区人民法院提起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被告住在东城区,于是将案件移送至东城区人民法院。两个月后,东城区人民法院则以夫妻经常居住地在西城区为由,把案件又退回西城区。

问:到底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两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1)此案应由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案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东城区,而西城区显然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在东城区,所以东城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西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东城区人民法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东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西城区人民法院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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