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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1: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动物防疫法讲座

根据兽医部门工作职责,在这里简单介绍《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立法目的和动物防疫及各机构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

一、《动物防疫法》立法的重要意义:

1、保护生产、发展生产

动物疫病是畜牧业生产的大敌,在中国的历史上和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因动物疫病流行而严重毁损畜牧业生产的记载。而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掌握了更多的防治动物疫病的手段,制定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强化对动物疫病的防治,以发挥对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作用。

2、保护人体健康

动物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危害人体健康。传播的途径可以通过人与患病动物的直接接触,也可经由动物媒介和受病源污染的空气、水和食品等。

3、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

在农村经济中,畜牧业的生产经营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这种地位不会减弱,而且显得更重要,不仅能改善农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而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畜产品,丰富市场。因此,强化动物疫病的防治,对保护和发展畜牧业,减少因动物疫病而造成的损失,稳定和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市场提供合格的畜产品都有直接的意义,为繁荣农村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促进实现动物防疫活动的规范化,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

动物防疫,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又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利益;这项工作应当规范化,采取法律的形式确立各有关方面的行为规则,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所授于的权力,履行自己法定的职责,应当是具有权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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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物品出入等严格的控制、扑灭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如: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等都属于二类疫病。

C、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防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逐步控制和净化,最终达到消灭。

三、主要的预防措施

1、动物防疫以预防为主,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接受监督、种畜禽达到健康合格标准; 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2、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和染疫动物及染疫产品、病死动物处理等要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臵。

3、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为了加强疫情源头控制,促进动物产品出口。

4、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各部门的职责义务

(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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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条)。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第四十一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二条)。

(5)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第四十三条)。

(6)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第四十五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疫病风险低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风险,从风险高的区域向风险低的区域流动,要实行严格的检疫措施。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第四十六条)。

(8)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第四十七条)。加强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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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第五十九条)。运输环节是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甚至会引起动物疫病远距离、跳跃式传播,造成动物疫病蔓延,所以,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切断传播途径,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十分重要。

3、责任追究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及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②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 产品重复检疫的(即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③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即违反第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④其他未依照本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如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接受疫情报告的)(第七十条)。

4、行政执法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①(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的;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③(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三条)。

(2)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臵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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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纳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检疫等证明的出让和受让者都是违法行为人,除依法对 买者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追究卖者和伪装者、变造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检疫证明标注的内容与动物或动物产品一致,仅是实际货主与检疫等证明上标注的货主名称不同,不按转让检疫等证明处理处罚。

(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①(违反本法第三是八条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②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③(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条)。

(8)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①(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的;③(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④(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三条)

(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1、职责范围

(1)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九条)。

(2)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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