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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9 09:02:5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也可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出租一房产给自然人李某,合同期为2年。但1年后该公司因业务需要收回了该房产,按合同约定,需要支付李某违约金3000元,李某开具了收款证明。该公司提供了李某(自然人)的收款凭据、合同原本以及违约情况说明,可以在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的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案例中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这项活动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又不属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其是“合理的支出”,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凭据,例如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也可作为扣除的依据。

因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具有纳税义务的,支付一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允许以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对方违约,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可不纳税

例如,某开发商延期交房快1年了,业主申请仲裁,裁定支付业主2万元的违约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代扣个人所得税。这是错误的。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约金,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推荐第2篇:买房违约金

买房违约金

1.购房合同中对购房违约金的多少有约定,则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2.合同有条件履行,则必须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

3.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买房合同。

4.因为买房资信等个人问题无法贷款,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买房前,可让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对自己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进行预审,可把风险降到最低。

6.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应该根据现行政策以及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的政策,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统统考虑进来,并针对这些变化,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尽量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7.中对购房违约金的多少有约定,则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8.合同有条件履行,则必须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

9.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买房合同。

10.因为买房资信等个人问题无法贷款,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买房前,可让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对自己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进行预审,可把风险降到最低。

12.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应该根据现行政策以及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的政策,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统统考虑进来,并针对这些变化,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尽量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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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推荐第3篇:论违约金

论违约金

班级:20104093

学号:2010409311

姓名:武迪

论文摘要:所谓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完全展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能否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人们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劳动法》未对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出规定,地方性立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又不够科学,使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运用对劳动者非常不利,由此人们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不利于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建议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金;研究;

通过对我国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全面观察,我们发现,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比较棍乱。在形式上,有以绝对数表示的,也有用公式计算的。以绝对数衰示,即违约的一方要向对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xx元;用公式计算,即按未瓜行合同的年份数或月份数乘以每年或每月应支付违约金的基数,然后再得出实际播支付的连约金总板。违约金的数倾,少的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最高的可达几十万元不等。而绝大多数劳动者每月所褥的劳动报曰并不多,低的几百元,高的也就几千元。如果构成违约,对劳动者的经济压力较大。但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间翅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违约金约定的环节墓本没有任何限制因t,即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约定。同时,从违约金的约定情况粉,除非劳动者不想到用人单位工作,如要工作,那么违约金的约定基本上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虽然约定的违约金条欺对劳动合同双方都适用,但约定情况对劳动者来说却往往不是自由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制定游戏规则的机会,把不合理的违约金条软强加给劳动者。为规范违约金的约定行动,制约用人单位任意规定的不合理做法,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向题进行全面的探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统一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除前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过于关注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稳定劳动关系明显不利。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重新构建。

一、有关注的金问.的甚本情况所谓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展行或不能完全展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根本作用在于补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由法律和法规规定;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和法规未作规定,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按规定,凡有法定违约金规定的,必须适用法定违约金;无法定违约金规定的,方可适用约定违约金。由于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行为应属合法。但间题是,违约金到底有没有必要约定,其具体数额以多少为宜。还有,违约金是否需要限定最高数领,这些都还孺作进一步的研究。

二、对玫的金问.的落本.法及理由依笔者之见,对于违约金问题,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约定,或者尽t约定较少的数翔。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现实情况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从我国就业状况分

1 析,劳动大t过刹,劳动者找工作很不容易,为了谋求一个职位,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种种苛刻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往往十分迁就。从用人单位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方面,有许多内部规定,并且始终处于领导和支配地位,而劳动者则完全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两者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福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一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五)从借界各国对劳动合同的立法价况肴,大多数国家都禁止约定连约全为什么国外会这么做?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力是个特殊的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可分。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侧手段让其留下来。即使留下来了,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同时,如果离开了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盆个社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因此,国外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跳,行为,大多十分开明。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想走,作为用人单位是大开裸灯。另外,有朝一日劳动者在外面干不下去或者认为在其他地方还不如原用人单位时,只要条件允许,原用人单位还是愿t接受其回来的。国外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根据自己国家的其体情况有很多明钾的作法。如典国许多企业用股权认劝证的方式来稚定职工,一且员工跳柑,他可能丧失很多潜在的收益,跳摘的成本会很大;日本的年功序列制在防止劳动关系叔公变动方面也有其优势,即一且员工更换工作,他就得一切!头再来。其实总结起来,国外防止跳柑,不是要员工支付多少违约金,而是刹离其潜在的收益。那么,我国要加人世贸组积,在这方面也应该与之接轨,并且,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好的经脸及有效做法,我们应该进行吸收和借鉴。

三、的定注的t应注t的问-根据笔者对违约金问题的综合研究,认为在约定违约金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国,应肠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约金只约定用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顺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柑,那就失去了违约金的本来t义。

第二,违约金的数板要适当。由于用人单位在支付违约金方面基本没有间题,所以,约定违约金时,应多从劳动者方面考虑。至于违约金的其体数饭是多少,可根据《合法》的规定、因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职位、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及其偿债能力等方面徐合分析。笔者认为,在这些参考要素中,劳动者的职位和月工资标准应该是最,要的。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职位能全面反映其所从事工作的!要程度、违约后可能造成失的大小、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及其偿债能力等情况。同时,月工资标准与职位紧密相连,并且能够有效反映职位及其他的相关情况。所以,违约金的具体数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在普通生产、经营及行政、后勒辅助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第二档,对用人单位的中层领导和在比较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经营骨干,违约金数顿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二个月工资的标准;第三档,用人单位的正副经营者和在特别!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部分重要的生产、经营部门负贵人,违约金数顿应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板过高,既不公平,同时也可能根本无法兑现。另外,如果劳动者一定要离开用人单位,那么,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还是整个杜会,可能还会带来更大的消极形响。另外,对于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的关系间翅。有人说,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2 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就不用再支付违约金了。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从公平的角度讲,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如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本来是其应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要承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贵任。而作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同样是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却不孺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贵任,这在道理上讲不通。笔者认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同样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公平起见,要么双方都不支付违约金,要么双方都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再进一步讲,如果劳动者一方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一方同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且同时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既不能彼此代替,也不能相互冲抵,而是应各管各付。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当着重体现对劳动关系中弱者的保护,但是,如果认为整个《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都要着重体现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无异于把一部法律的功能看得过于单一化。实际上,任何一部法律的功能都是多元化的,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中,既有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制度,也有平衡劳动关系,保证劳动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制度。在上述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设计中,已经包含了特别保护劳动者的制度设计,又能够保证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以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同关系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合同的解除和支付给受害方的经济补偿金也会因不同的合同类型而不断发生变化。在日常工作中,对待不同的案情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正合理地处理合同解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林嘉·劳动法评论(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2005·

[2] 关怀·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2001·

[3] 林清高·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 2008·

推荐第4篇:劳动合同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及风险防范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要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四、案例

案例59 案例60:员工在服务期内被违纪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钱某是上海某日资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员工,2008年8月进入该公司,不久以后被提升为研发部部长助理,后被公司送到日本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并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培训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按照年限递减的方式处理。2009年11月,钱某从日本培训会公司工作,1个月以后又被提升为研发部部长。在钱某回国之前的这段日子里,该日资公司的一家竞争对手,就已经开始与钱某进行联系,希望钱某回国后能到其公司工作,并许诺工资待遇是钱某原公司的两倍。该竞争对手公司相关人员还告知钱某,服务期仅只是约定员工不得擅自在服务期内离职,并不能约束员工被动地被公司解除。钱某在担任研发部部长以后,故意发生研发事故,并经常迟到早退,甚至多次不参加公司的中层干部例会,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钱某支付违约金。钱某不服,认为自己并非主动离职,不应承担服务期违约金。后双方诉至劳动仲裁庭。

案例61:对培训出资的理解及与违约金的对应关系。

上海某日资感光器材生产企业一直注重员工的福利,希望员工与公司能够共同成长,并特别重视对员工的培训。每年公司都会组织员工去日本总部培训,甚至委托日本知名的理工学院对优秀员工进行学位深造。2010年1月,公司又派出2名技术人员到日本总部学习,其中小陈到总公司进行新机种操作技术学习,小刘被安排到东京大学进行短期项目培训,两人培训均历时2个月,性质为带薪全脱产培训,并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年限为3年,违约金为10万元。2010年3月,这两名员工同时回国并返回公司上班,不久,这两名员工先后离职。并且,两位员工都提出了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问题。小陈认为自己的所谓培训其实是一种业务上的正常安排,并非《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所以根本不可以设置服务器和违约金。而小刘则认为,自己虽然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但是两个月的培训费不可能有10万元,所以其要求只有在公司出具培训发票的时候,方能按照发票上的数额支付相对应的违约金。现在公司拿不出发票,他也无法支付违约金。

案例63 案例64

推荐第5篇:劳动法违约金

浅谈劳动关系中的“三金”之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活动中其他相关约定时,应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一词源于民法,一般理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与赔偿损失一样,为独立的损害赔偿方法。其主要观点有“任意约定惩罚说”和“限制约定补偿说”。前者认为违约金是种惩罚,是一种私的制裁;后者认为则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其数额与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基本一致或者相当,过高则会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我国实行的是补偿原则。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第二十五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另外,关于培训费用的数额怎么计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由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所谓的住房、旅游、购车等费用。用人单位请求的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关于二十三条约定的竞业限制的费用的问题,仅规定高技、高管、以及其他具有义务的人。期限不超过2年。且在限制期限内,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独由单位承担违约金,而职工不承担的情形虽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但是是合法的情形。只是现实生活中,鲜有发生而已。

《劳动合同法》作出以上的规定,结束了劳动关系中关于违约金效力争论问题。之所以会有以上规定,主要是体现社会本位价值的问题。作为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关系,劳动关系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的稳定,同时也在立法上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体现了社会公平。

推荐第6篇:约定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合同约定违约金 作者:李锋

发布时间:2013-06-04 17:02:4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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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金的分类上,违约金存在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区分。因法定违约金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即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固定比率或数额(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2页。)因此在司法适用时异议不大。本文探讨的约定违约金,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约定违约金性质界定

约定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及是约定具体违约金额还是约定违约计算方法法律原则上不加以禁止。但为稳定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违约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因此,确定违约金时,既要权衡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体现惩罚性质,又要通盘考虑违约所造成损失彰显赔偿功能。故通说认为,我国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赔偿性体现了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惩罚性体现了违约金的特殊功能。

由于约定违约金具备双重功能,故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约定金时,应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针对何为“过分高于”,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30%为临界点,即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二、约定违约金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关系

由于最高院设定了违约金的上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违约方通常均会抗辩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然而,由于案件类型各异且违约造成的损失在大多数案件中不直观无法评估,故在确定违约金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一)“违约损失”存在量化的情形

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能具体计算或者通过鉴定方式明确,该类案件可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违约金额。

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托运方将价值20万元货物交与承运方运输,双方约定如承运方迟延运输需承担违约金2万元。后承运方因故违约迟延10天,托运方要求承运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承运方经申请鉴定,结论为因迟延违约给托运方造成的损失仅为1万元。

该案中,因承运方举证证实违约损失为1万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违约金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即不超过违约损失的

1.3倍。故本案违约金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1万元至1.3万元内进行衡量酌定。

(二)“违约损失”无法量化情形

在衡量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时,司法解释只是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参考标准。而大多数案件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不具体或者说无法用货币量化,没有参考依据确定违约金额。 如以下几例案例:

1、王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利率2分,逾期按月利率3分计算违约金。还款期限届至,王某违约,未按约定时间偿还,主张偿还借款时同时要求周某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周某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其造成王某损失只是银行贷款利率的丧失,故违约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许某与曹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许某向曹某转让股权,价额为50万元,许某依约将股权转让给曹某;双方约定曹某每个月支付10万元,在五个月内支付完毕,如许某逾期支付,承担违约金5万元。曹某支付30万元未继续支付。双方为此产生诉讼。关于曹某违约造成的损失,许某提交合作合同一份,证实其已与李某合作开发,曹某没有按时支付20万元,导致其无法合作,已承担违约金6万元。许某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5万元过低,要求法院予以调高。

3、刘某延交付商品房纠纷一案。李某向某房地产商刘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额为30万元,李某全额支付完房款。双方约定,如刘某迟延交付房屋,则按日承担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因各种原因,刘某迟延30天交房,李某依照合同约定向刘某主张违约金4500元。刘某认为,同地段房屋租金为500元,李某主张违约金过高。

上述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违约方违约没有给守约方造成直接的损失,违约损失无法量化。

三、确定约定违约金参考方法

在难以量化违约损失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予以酌定。

首先,不能完全以惩罚原则处理违约金,即按双方约定支持违约金;其次,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适用的相关法律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和赔偿双重功能;最后,确定的违约金既能保障守约方未因守约方违约造成损失且能从对方违约获取“诚信利益”,又能惩罚违约方,同时又能有效保障整个社会交易秩序正常运行。

(一)约定定额违约金的,可参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过主合同标的或者未履行合同标的的20%

比较定金和违约金,两者存在融通之处。定金,属于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目的在于敦促对方能诚信履约,保障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兑现。约定违约金实质上也存在要求对方按期履约的担保意愿,避免陷入担忧对方爽约的不安。至于定金比例不超过20%,是基于保障交易秩序,避免合同强势一方从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中获取高额利益,体现的也是惩罚与赔偿功能。故在约定定额违约金时,参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过20%存在法理依据,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大多按该方法操作。

(二)约定按期支付迟延履行金,金额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最高院1991年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法院保护不超出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该规定把握了国家经济政策精神,体现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调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审理其他类型案件时可参照适用。在处理约定按期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时,可将迟延履行金转化为利率形式。如主合同标的为50万元,约定迟延履行日1000元,按用违约金与主合同标的比较,得出实际比例为月6%,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至于参照的贷款种类,可按违约的时间确定是短期还是中长期。

总之,针对无法量化“违约损失”,在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定时,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精神进行衡量酌定违约金。

(作者单位:江苏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第7篇:违约金相关规定

违约金相关规定

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使其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2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

[2009]40号)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发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善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

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

九(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适用问题

第八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如果可以计算出实际损失的,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一倍以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如果不能计算出实际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准予适当减少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

2、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两年租金或者承包金的;

3、合伙、联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投资总额30%的。

4、其他需要减少违约金的情形。

推荐第8篇:房产证违约金诉状

诉 状

原告:

性别:

出生日期:

籍贯:汉族 住址: 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限期交付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楼的《竣工合格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约定:

1、被告应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于。年。月,日前交付原告使用;

2、交房时,被告除应出示原告所购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后,及时缴清物业维修基金***元、契税******元。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实际上,被告至今也不具备交房时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未向原告出示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约定需由被告出示的相关材料),截止今日,原告仍未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限期向原告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1张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1张

5、维修基金缴存凭证1张

6、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

推荐第9篇:违约金减免申请

申 请 书

尊敬的XXXX领导: 您好!

我叫XXX,是XX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模具方向)专业的学生,已与贵单位签约,但由于岗位调配和家庭的原因想与贵单位违约,望请见谅!

我深知贵单位是国际化的大公司,是中国市场上开发并运用铅酸电池科技的领军者,企业的效益连年上升,使得贵单位成为学生心目当中求之不得的好单位。我相信在贵单位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成为全球化的、有竞争力的蓄电池领军制造商!

由于考虑到步入社会后个人的职业发展方向的问题,所以决定继续在和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岗位上锻炼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所以不能去贵单位工作,望贵单位领导谅解,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也将会给贵单位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给贵单位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希望您能通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 期: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

推荐第10篇:免除违约金申请书

关于免除福苑酒家违约金的申请书

致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首先感谢贵司一直以来对我司的经营的福苑酒家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我司依据2013年12月1日与广州市福苑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家转让协议》收购广州市福苑餐饮有限公司在广州市临江大道5号保利中心开办的福苑酒家(由于手续问题,根据我司要求继续沿用“广州市福苑餐饮有限公司”暂时经营)

现因受制于国家宏观调控及餐饮行业的大环境影响,营业额严重萎缩的情况下,尽管本公司已经做出多方努力,但我司的营业亏损缺口依然较大,已经无能力继续经营,为此,2014年5月28日该酒家被迫停止一切活动并积极进行清算,且贵司也于2014年 月 日对酒家经营场地进行封存。为维护社会稳定,承担我司的亏损责任,现希望贵司能充考虑及理解,并请求贵司免除违约金人民币704158元。 此致,我司携全体酒家同仁感谢贵司的支持和帮助。

广州华懿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1日

确认人: 广州市福苑餐饮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1日

第11篇:房产证违约金起诉书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现住址:***市**路****城*号楼*单元***号,电话:1*****。

被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市***路**,注册号:*****,电话:1****。法定代表人:韩***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证逾期违约金****元;

二、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双方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

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房产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3项方式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价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房屋也于**年**月**日交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且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支付违约金。故此,

具状人:

日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第12篇:劳动法违约金解读

劳动法违约金解读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最常见的是,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违约金,亦称违约罚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这种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违约金。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一是在劳动合同及其专项协议书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和在劳动力市场谈判能力不对称以及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条款,劳动者迫于生计不得已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单位的事实上的不正当影响。二是实务中极少存在劳动合同同等约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雇的违约金责任,多为约定劳动者不管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不菲的违约金,有无实际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多少和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承担保密义务等在所不问,而对于用人单位打破劳动者职业稳定性期待提前解雇,往往没有同等的违约金支付约定,劳动者所失甚多所得甚少,显失公平。三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自由,任何公共机构、私人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劳动,这就是现代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自由原则。我国劳动法第3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否则,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四是,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当然也依法享有保护单位利益如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是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在权利位阶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单位的相对应的权利。综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对应的特别对价(特殊福利待遇和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支持,仅因为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而不受限制的做法没有法理基础,不符合个别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最起码合法性不足。

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事先有投入,例如,用人单位因出资培训而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就此对劳动者的辞职约定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是补偿因劳动者辞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违约金的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单纯就劳动合同

期限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合理性。劳动者干一天的活用人单位付一天的钱,违约金原则上对普通劳动者不适用。

有的观点认为,企业高管人员不应成为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不作分类适用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缺陷。伴随着劳动者分层、分化进程,一样作为弱势群体施以倾斜保护,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保护,产生了诸多扭曲的现象。首先,一方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代表着企业与普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企业也要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而对于企业主要管理者而言,由于他们本身就是企业的代表,因而总是会出现他们自己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怪异现象(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够利用这样的便利为自己获取不道德的利益);其二,一方面他们被赋予重要职责而获得丰厚的报酬,另一方面,他们又可以像普通劳动者一样获得相应倍数的加班工资,甚至他们中的部分人还很乐意利用有利条件制造加班事实,自我加班以获取超额利益;第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即便不胜任工作,不能实现企业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企业也不能直接将之解雇(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够以自我解雇的方式制造被企业解雇的事实,以牟取高额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他们又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不受制约的辞职权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其雇用者之间更具有平等色彩,因此,对这一群体,应当更多地参考用于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要大,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员工,除了涉及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服务期事项外,是否应当允许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等事项约定违约金,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立法有一些不相同的规定,从地方立法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否定型立法。例如上海、江苏、浙江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形,除此以外,不得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第二种为肯定型立法。例如北京、安徽、山东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就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的期限等行为约定违约金。第三种是空白型立法,与劳动法一样不作规定,如吉林、河北等地。空白型立法导致的结果是劳动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和适用没有任何的约束和限制。但无论是我国的劳动法还是何种类型的地方立法,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劳动合同中能否就劳动者履行合同期限等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上没有因劳动者的分层而作不同的规定。

第13篇:浅论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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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是合同内容重要的组成部分,到底合同违约金有什么详细规定?具体操作的时候又有哪些实践意义呢?小编为您带来浅论违约金。

一、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二、类型。

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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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3、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4、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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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四、功能与作用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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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违约方;

五、合同违约金如何支付。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违约金应如何支付?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六、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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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来源:(浅论合同违约金http://s.yingle.com/)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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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买卖合同违约金比例

篇1: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08-02-26 21:05:3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

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相关新闻:篇2: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00]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

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 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一些法院反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15篇: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16篇:合同违约金规定

合同违约金规定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

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

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 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第17篇: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一、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比例,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1.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按购房合同中关于退房违约金的约定来执行。

2.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

,双倍返还定金)来处理。

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退房违约金的程序:

1.写一《退房申请》,在写《退房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2.如果退房申请获得批准,和开发商签订《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一要明确什么时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二要明确什么时候退购房款,三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拿到退房款之前一定要保存好收据、合同等相关原件,以便发生纠纷时好维权。

三、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比例,退房违约金是多少?

1.商品房退房违约金按购房合同中关于退房违约金的约定来执行。

2.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双方协商,协商解决不了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来处理。

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四、退房违约金的程序:

1.写一《退房申请》,在写《退房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

2.如果退房申请获得批准,和开发商签订《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一要明确什么时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二要明确什么时

候退购房款,三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拿到退房款之前一定要保存好收据、合同等相关原件,以便发生纠纷时好维权。

第18篇:违约金与赔偿金

一般而言,债权债务诉讼请求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工作成果;一定行为的不作为等。比如涉及合同债权的金钱给付诉讼请求范围,可以包括:债权本金及孳息、违约金、赔偿金、仲裁费、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等。

实践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争议较大,问题也比较多,展开分析如下:

按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理论上,违约金分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但是,统一《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在违约金方面的立法方面出现了应当引起重视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法定的违约金持否定态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明确了违约金的法律特征:是合同中预先约定(条款之一);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金钱的一定数额(定额损害赔偿金);是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在此之前,则一直有法定违约金存在。法定违约金是和计划经济密切联系的,具有明显的惩罚性。法律明确规定了幅度,实际上就意味着其成为了惩罚条款。其原因,就是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把合同的履行当作完全计划的手段。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就采用这种惩罚性的条款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所以法官经常可以宣告当事人约定金无效,然后实行法定违约金。《合同法》颁布以后,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几个条例全部失效,法定违约金自然取消,恢复了违约金的本来面目。实际上,违约金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条款,是从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违约金它本来的性质应该是补偿性的。

二是《合同法》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条款,优先于损害赔偿。严格的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该放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前面,道理就是先有违约金,然后才有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的自由。约定违约金,优先适用。没有确定违约金条款就可以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损失,则继续损害赔偿。

三是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是以违约金责任是否可与实际履行并存为标准。我国立法认识上对此有分歧,《合同法》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同时,在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违约金惩罚性存在。当然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四是明确违约金约定效力。法院、仲裁庭无权主动宣告违约金条款无效,否则,就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侵犯,不合合同自由原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任意宣告违约金条款无效的做法甚为普遍,应予禁止。但是,符合条件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有二:一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损失的,二是当事人请求的。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无权径自做出调整。这里需要注意《合同法》的表述,当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时,调整的条件较为宽松,而于高于损失情况,除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否则一般不予调整。何为过分高于损失呢?法律尚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不超过违约造成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这个标准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的参考依据。另外,低于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在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下,则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故二者即便在调整的度上也有区别。而于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合同法》虽规定此时也可以请求调整,但法学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因为此时当事人完全可要求损害赔偿,没必要非得通过违约金来弥补损害。本律师赞成这种观点。还需要说明的是,调整标准的依据是“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这些损失应该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样,就使得违约责任的承担程度与完全履行合同的效果相同,抵消了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不违法,当事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如前所述,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或过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该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清付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19篇:合同违约金标准

合同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 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确定上述中等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 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1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标准;以低于损失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 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的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 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

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 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力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 仍然是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 金的数额。

违约金标准的认定

在一般合同案件处理中,必然涉及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不能并用的,即在合同中要么约定违约金条款,要么约定赔偿金条款,不应存在两者并存的情况。但有一种例外,即有一 部分交货,另一部分拒绝交付,这时对未履行的部分要适用定金罚则,对已交部分如存在货物短缺、质量问题,就应适用违约处罚,而不再适用定金条款。只是这种 情况出现的机率较低就是。但也同样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20篇:浅析劳动合同违约金

浅析劳动合同违约金

班级xxx学号 xxx姓名xxx

一.引言

目前在我国劳动合同实践中,许多劳动合同的签订都有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例如约定未履行一年的,赔偿一万元。在实践中,一些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甚至按劳动者的退休年限来计算合同期,其结果使违约金的赔偿额可能高达数十万元。那么,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应如何看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违约金条款?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董保华,于海红在《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评析》一文中指出我国出台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已逾2 0部,这些地方立法对违约金的规定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总的来看,以对违约金的设定范围是否限制来划分,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违约金条款可分为任意约定违约金和限制约定违约金两种类型。

(一)任意约定违约金

任意约定违约金是指对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可以适用的违约金。对违约金采取不限制态度的立法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空白型立法,即无违约金规定,如河北、吉林等地;

2.原则型立法,即只作较为原则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3.法定型立法,即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认可违约金,对违约金的具体范围不进行限制,但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4.加强型立法,即立法不仅允许双方当事人设定违约金,而且对违约金作了比民法更扩大的规定,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二)限制约定违约金

限制约定违约金是指只能对特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特殊福利待遇支出等

特殊投入而形成特殊义务的情形下使用违约金,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在上海地区是无效的。条例对违约金实际上作出了普遍禁止、特别许可的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见,限制约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是要求有投入的,或者对劳动者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或者给劳动者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机会。显然违约金并不是针对正常劳动关系的担保,违约金所对应的义务,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原有义务,而是基于用人单位履行了一个特殊投入的先行义务,从而使劳动者增加的一个相应义务。

巩春秋在《浅谈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问题》中提到关于违约金的性质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违约金的补偿性,是指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要考虑可预见的实际损失;违约金的惩罚性,是指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是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的实际履行,在设立时一般不考虑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仅承认违约金的补偿性。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所作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以看出,《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为补偿性违约金,其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我国《劳动法》对违约金问题未作规定,既没把违约金作为确保劳动合同履行的方式,也没有禁止约定行为。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采用限制约定违约金的立法模式杜绝了任意约定违约金的问题出现,这是立法的巨大进步,但美中仍然有不足:

(一)如何判断服务期限约定是否合理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既未规定服务期限的最高限制,也未规定如何约定服务期限为合理,那么,用人单位可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任意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期限,这可能又回到了任意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上,这似乎成为另一种变相的任意约定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约定中,未对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仅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的不平等性,竞业限制条款所约定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可能会显失公平,即用人单位支付少额的经济补偿而可要求劳动者承担巨额违约金。

(三)对违约金的设定范围限制不尽合理。《劳动合同法》将违约金限制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对于享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以及知悉商业秘密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也应当设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如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职工没有接受脱产培训也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类劳动合同;不允许设定违约金,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的预告解除权可以随时走人而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是立法的目的。

(四)对违约金的适用主体设定不合理。《劳动合同法》中虽然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却没有提及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只是规定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有性质上的差别。就违约金的设定目的及其本来的私法性质而言,违约金应当平等的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即只要有违约行为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违约金只是约束一方的行为,不仅不平等,违约金也失去了其约束双方行为促使履行合同的本来目的。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本来就有不平等的特点,如果将违约金的责任只加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身上吗,只能加重

劳动者的负担,使劳动者的地位更加脆弱。

四、总结

(一)建议

1.应明确规定违约金、赔偿金不能同时并用,两者只能选其一适用。我们知道,虽然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但他们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适用违约金的条件往往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且违约金的适用是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因此如果两者同时适用,会造成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受双重负担,对劳动者来说是显失公平的。建议相关法律应尽快明确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即违约金与赔偿金只能选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适用

2.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还应从保护劳动者利益方面规定得更加细化。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但法律也仅仅是粗略地说明了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而没有注意到劳动者本身就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法律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适用情形更加明确细化。如竞业限制的范围的设定应与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或者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而不应扩至其他行业领域。相关法律应当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任意或无节制地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否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

3.违约金数额应当与劳动者的报酬挂钩,并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一般劳动者的收入普遍不高,绝大多数劳动者都是以工资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如果承担违约金,势必会对其和家人的基本生活构成威胁和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数额的时候还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报酬。此时还应当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在遇到违约金数额与劳动者的收入相关太远的时候,法官可以适当地减少一些,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人类资源管理的影响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还不是很详细、具体,各地方政策也有所不同,在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随时掌握当地最新法规,设立劳动合同违约金时也要结合岗位本身,合理设置,不能企图通过高额违约金来留住人才,但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劳动合同违约金来保护企业合理利用,防止商业机密泄露等。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的实施离不开法律基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和激发人力资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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