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厂区:
为规范和完善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依据“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责任谁承担”的原则严格审查相关方资质并与本部门涉及到的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与相关方已经签订安全协议的项目(合同)要求项目(合同)负责人在12月10之前将安全管理协议交至安全管理部备案;
三、与相关方签订合同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要求项目(合同)负责人在12月15日之前将安全管理协议补签完整并交至安全管理部备案;
四、各部门在今后项目(合同)中,可能危及到双方生产安全的,都要在合同签署的同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要在签署完一周内到安全管理部备案;
五、综合部要对外来车辆及人员履行安全告知的义务并督促其在安全告知书上签字;
六、杜绝一切口头安全协议,必须落实纸质文件,安全管理协议必须要到安全管理部备案。
安全管理部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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