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奖惩制度
一、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提供有价值信息和案源的协管员、信息员,按《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奖励。
2、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提供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3、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成绩突出者。
二、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解除聘用:
1、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从事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2、私自收缴罚款、暂控药品、医疗器械,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
3、对行政相对人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行政相对人。
4、泄露应属保密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事项。
5、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不认真履行协管员工作职责。
6、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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