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纳雍县支行合同工管理制度
为适应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合同工的管理,促进合同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支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合同工统一纳入支行人事管理范畴。需使用合同工时,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统一归口的原则。支行综合管理股具体负责合同工的招聘、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解聘等工作。
二、招聘程序
(一)招聘合同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年龄不低于18周岁。
3.具备办理用工手续需要的各类有效证件。
(二)综合管理股根据证明材料和招用条件对合同工基本情况进行了解、考核、初审,提出用工意见,经党组会审批。
(三)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招聘合同工应优先招用本单位职工的配偶或子女。
(五)合同工办妥全部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合同工管理
(一)合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综合管理股定期、不定期检查各股室合同工使用情况。
(二)使用合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工试用期制,试用期可根据使用期限长短或工种不同,分为1—2个月。
(三)合同工招用后,用工股室必须对其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
(四)合同工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
(五)中途解除及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不再续聘,用人股室应及时报综合管理股办理停发工资、停保等手续。
(六)合同工终止、解除合同后,用人股室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并由综合管理股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对已经解除、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合同工待遇
(一)合同工在合同期内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二)合同工履行完岗位职责,无违法乱纪行为,依法享有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停发或扣发其工资。
(三)合同工工资实行按岗取酬、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根据各岗位工作繁简程度、所负责任大小,确定工资数额。
(五)新招用的合同工,在试用期内工资为月标准工资的80%(不含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六)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在试用期满合格录用时,由支行综合管理股办理参保相关手续。单位按照当年本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
(七)合同工合同期内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工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工,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管理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6.连续旷工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7.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不宜从事其他工作的。
(二)合同工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支行同意后,并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合同工需向单位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损失。
六、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七、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