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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质询询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0: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代表询问、质询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金川区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询问和质询

询问是指党代表对区委、区纪委及其成员、区委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级党组织的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要求被询问对象做出答复的活动。质询是党代表对询问答复不满意,要求被质询对象重点对相关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做出说明和解释,并查找问题的活动。

二、受理机构

党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受理。

三、询问和质询的提出

询问和质询可由代表个人提出,也可由多位代表联名提出。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提出询问或质询,应填写《党代表询问书》或《党代表质询书》,涉及多个询问或质询对象的,应分别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并署名。

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出,并要求列入大会议程、在会议期间召开质询会的质询必须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经大会主席团批准。

四、询问和质询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党内法规方面的情况;

(二)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情况;

(三)执行区党代表大会及区委决议、决定方面的情况;

(四)办理代表提议、提案方面的情况;

(五)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个人履职方面的情况;

(六)广大党员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询问的受理

(一)闭会期间党代表提出询问,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询问,将《党代表询问书》送交被询问对象并告知询问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询问,告知询问人,可以由其收回询问书或者按照规定重新提出。被询问对象应当自收到《党代表询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应当做出解释。书面说明由被询问对象或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送询问对象,并报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询问,由大会秘书组转交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团安排相关单位以召开答复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中答复。答复会议的主持人、参会人员及时间、地点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六、质询的受理

(一)闭会期间党代表提出的质询,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质询,将《党代表质询书》送交被质询对象并告知质询

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质询,告知质询人,收回质询书或按照规定重新提出。

被质询对象应当自收到《党代表质询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质询问题作书面答复,由其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送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在收到被质询对象所作的书面答复5个工作日内送交质询人并留存备案。闭会期间,质询人或被质询对象任何一方要求召开质询会进行答复的,应召开质询会进行答复。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提出建议,经质询人同意后,召开质询会进行答复。闭会期间召开的质询会由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主持,质询人、被质询对象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相关党代表和领导参加。

(二)党代表大会期间要求纳入大会议程的质询案由党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纳入。凡是纳入大会议程的质询案,均应召开全体代表参加的质询会,被质询对象在会上就有关问题进行答复。大会期间的质询会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主持人、时间和地点。

(三)不纳入大会议程的质询按闭会期间质询办理。

七、质询会召开程序

(一)代表质询提问;

(二)被质询对象答复、说明;

(三)代表就答复情况发表意见或继续提出相关问题,双方交流;

(四)列席人员提问;

(五)对被质询对象的答复进行评价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六)被质询对象就有关工作作表态发言。

八、询问和质询的终止

代表在被询问或被质询对象答复前,要求撤回的,大会经主席团、闭会期间经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同意后,该询问或质询自行终止。

九、其他事宜

(一)提出质询的代表对以区委职能部门及所属各级党组织为被质询对象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被质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解释或答复的,质询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常委会、区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反映情况。对以区委、区纪委及其成员为被质询对象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被质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解释或答复的,质询人可以要求被质询对象在党代表大会期间全体代表会议上再作答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采纳,同时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对质询人向区委常委会、区纪委常委会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区委常委会、区纪委常委会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三)被询问、质询对象认为询问、质询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送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认为确应保密的,书面通知代表,对涉密内容不作答复。代表不得传播在询问、质询中获悉的保密事项或者其他不宜扩散的情况。

(四)询问、质询的办理及答复情况,区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应向党代表大会做出书面报告。

十、责任追究

(一)被询问、质询对象不答复或不按期答复询问和质询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被询问、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党代表询问、质询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代表不按规定程序开展询问或质询,对被询问或质询对象进行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一、本制度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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