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所在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以备核查)
(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生产许可证原件,以备核查)
(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5)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并采用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方式的,要提供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⒌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