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员工岗位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通信产业遂宁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遂宁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员岗位聘任制,是指通过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确立中心和受聘人员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中心实行聘任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心建立聘任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聘任合同由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任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聘任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 聘任合同签订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的任用方式,按照组织管理权限确定。
第九条 中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岗位聘任,由中心主任提名或由竞争上岗方式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岗位聘任由受聘人与中心法人代表人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条 中心应当按照本单位编制和岗位情况,公布拟聘任的管理岗位数和技术岗位数以及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和聘任条件。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未被聘任上岗的,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岗期间,中心至少应当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岗超过一年的,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由人事、财政部门确定核发。中心可依照岗位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考核情况,核定岗位津贴及奖
励,合理拉开档次,由中心核发。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 辞聘、续聘
第十六条 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聘任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中心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中心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应予解聘的;
(五)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
(六)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任合同,
除本条第(二)项之外,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 (一)中心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聘任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按照国家规定考入高等学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者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九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签约双方约定的聘任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如续聘,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同时从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任合同情况为基本依据,综合考核聘期内表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心技术岗位实行评、聘分开办法。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管理,严格区分任职资格与聘任职务的界限。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和待遇挂沟。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岗位聘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