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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敖汉旗委办公室《四条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6: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敖汉旗委办公室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四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敖党办字[2009]号

各乡镇苏木党委、政府,旗政府各办事处,旗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敖汉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四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敖汉旗委办公室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

关于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四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公安、检察、法院、信访机关对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入推进平安敖汉建设,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就如何建立对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旗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创新和实践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和信调对接的工作模式,形成工作上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公调、检调、诉调和信调对接,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解决矛盾纠纷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发挥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运行机制

(一) 强化四调对接基础性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1)由旗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四调联动机制领导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妇联、共青团、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对四调联动机制运行工作的领导,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四调”对接工作。(2)要充分发挥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的作用,配齐配强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同时成立乡镇、苏木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并确保中心人员、经费、制度、奖惩四到位,使中心确实行使起调解矛盾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作用。(3) 在旗人民检察院、旗信访局、旗公安局及基层派出所、旗人民法院及基层法庭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由专职或兼职的人民调解员负责接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调解。

2、建立健全工作制度。(1)建立联席会议、例会制度。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等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各部门在涉及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情况,总结交流四调对接工作经验,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2)建立集中座谈和研讨制度,对疑难案件、敏感性案件特别是本辖区存在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热点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研讨会,以便确定指导方向,对调解人员及时进行业务指导;(3)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评查,分析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建议,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4)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重大社情报告制度、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和群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使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减少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5)建立出台政策风险评估机制。在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和其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办法出台前,均要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尽可能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或时机不成熟而给社会稳定带来冲击。(6)建立律师、法律工作者提前介入机制。针对目前信访量大,群体上访多,矛盾突出的实际,可建立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前介入,直接参与信访接待、接访、信访行政协调会议等。

3、明确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纠纷和可能引发治安案件的民事纠纷的调处工作;检察院负责各类轻微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赔偿部分和控告申诉案件的调处工作;法院负责刑事自诉案件、各类民事诉讼和其他社会矛盾的调处工作;信访部门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和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负责整合职能部门资源,协调乡镇间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受理全旗重大疑难纠纷,分流涉法涉诉案件,管理乡镇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的工作。

4、明确矛盾纠纷调处案件类型,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侵权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各类民事纠纷的基础上,引导人民调解组织介入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及因治安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调解,允许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5、充实调解指导员。旗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司法所长担任各乡镇苏木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的指导员,采取观摩庭审、个案指导、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形式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6、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和村嘎查(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人民调解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的六统一,并落实工作场所和经费。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要将人民调解指导员和辖区内的调解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成联络名册,确保联络畅通。

7、开通咨询热线。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要开通咨询热线,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案件分流、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等工作。

(二)建立四调联动对接机制

1、建立公调对接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与旗公安局及基层派出所的衔接,建立警民联合调处工作模式。乡镇苏木(办事处)调委会要在派出所内设立调解室,对于因琐事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斗殴及伤害案件,派出所通过接处警、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后,确定矛盾性质,对于不需追究当事人治安、刑事责任的,可移送调解室调解或共同进行调处;对于必须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乃至轻微刑事责任,且双方愿意调解的,也可以移送调解室进行调解或共同进行调解;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案件时,需要派出所帮助调查、取证的,派出所要予以配合;对于调处成功的案件,由调委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局协助监督协议的执行,以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降低办案成本。

2、建立检调对接机制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的工作相衔接的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公诉部门承办的轻微刑事案件所涉民事部分与大调解机制对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加害人与被害人自愿接受调解,并在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正式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轻判处。二是控告申诉案件与大调解机制对接。控告申诉部门承担着受理公民举报、控告、申诉和刑事赔偿,查办控告、申诉案件等任务。为了有效地息诉罢访,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将当事人控告申诉案件及不服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涉检信访等符合检调对接条件的事项通报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进行调解,共同对因轻微案件引发的矛盾通过调解进行有效化解.三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与大调解机制对接。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可将案件中可以和解的问题纳入大调解机制,双方当事人可就案件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并由调解室主持达成协议。

3、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1)开展诉前引导调解。在人民法院立案前,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均应先行调解。

――对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财产侵权、土地承包、民间借贷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以及可以由调委会调解的其他社会矛盾纠纷等案件,当事人要起诉的,由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制发建议人民调解通知书,由当地人民调解组织限期调解。

――对于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并减免诉讼费。

――限期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建议立案书,当事人持建议立案书到立案庭起诉,立案庭方可审查立案。

(2)拓展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受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就近委托乡镇司法所或村(居)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诉讼中要不断拓宽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法院调解案件的途径,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向人民法院预约立案的,人民调解组织可先行调解,促使协助调解向诉前、诉中及诉后延伸。

(3)实行办案互动。人民法院巡回办理案件时,人民调解组织应予积极配合,共同解决纠纷。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诉讼案件,旗、乡镇(苏木)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应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并向法院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对于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予以采信。

(4)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旗人民法院要将各乡镇调委会(司法所)人员吸收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使调委会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以增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良性衔接。

4、建立信调对接机制

目前我旗信访量大,群体性上访多,矛盾突出,可建立“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由律师、人民调解员参与信访接待、接访、信访行政协调会议等。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信访案件,移交给调委会进行调处,做好息访工作;对于应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的信访案件,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协调,既可督促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教育信访当事人合理反映诉求,制止无理缠访。信访、司法行政部门要针对不同时期表现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联合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预防工作;对于信访案件,信访部门可以直接协调处理,或引导上访人员按照合法途径和规定的程序反映情况、表达诉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转交所在地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与信访人取得联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将结果报旗信访局和司法局。

5、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原则和工作流程(附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1)受理原则:矛盾纠纷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地(单位)或矛盾纠纷发生地调委会受理调解;疑难复杂纠纷或跨区域跨单位的纠纷案件,由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指派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受理调解。一般矛盾纠纷15个工作日调解完毕,疑难复杂纠纷30个工作日调解完毕。

(2)调解原则: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合法合理、无偿调解。

(3)工作流程:排查登记—接待受理―分流案件―调查核实―组织调解―签订协议―结案存档―跟踪回访。

(三)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经旗、乡镇(苏木)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凡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需判决处理的,旗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

2、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情形,只要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和无效等情形的,法院经审查不予支持。对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审查后认为存在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等情形的,旗人民法院应及时与原人民调解组织沟通协调,努力通过调解形式予以弥补瑕疵和化解纠纷,尽量避免判决变更。

3、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公证依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4、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原调解该纠纷的调解人员协助参加调解。

6、不论是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还是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在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可以约定“在调解协议形成后10日内提交人民法院以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依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反悔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开庭时发生的往返交通费、误工费和伙食补助费,可另案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建立人民调解与公安、检察、法院、信访工作对接的重要意义,各相关责任部门要迅速加以落实,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并认真督促检查。

2、加大建章立制力度,逐步建立各项调解对接机制的岗位责任制、纠纷排查预警制、先行调解制、现场取证制、移交督办制、办结报告制和考核奖惩制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与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调解对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人民调解作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宣传人民调解与公调、检调、诉调、信调对接的程序、方法和重大意义,促进公调、检调、诉调、信调对接工作的开展。

4、增加经费投入和人员落实,提高工作保障能力。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增加经费投入,切实解决调解员误工工资等补贴,充分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要把人员编制落实到位,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5、大力推进四调联动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提高调处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有效整合各方调解资源,形成信息互通、调解联动、多途径化解矛盾的格局。在建立四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参与人民调解的作用,形成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大调解格局。

6、加大监督、考核与奖惩的力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旗人民调解协调指挥中心对每件案件或纠纷,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实行签单消号管理,定期回访。同时把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对调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调处工作不力、超出调处时限或把矛盾纠纷推向社会、推给上级的,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7、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四调联动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健全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几点思

来源:作者:

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林书设

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仅去年以来,我县农村共发生各类矛盾纠纷1926起。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建设一个科学的农村矛盾纠纷处置机制,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现状

(一)工作机制状况。现行的人民调解组织是在法院指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与指导下进行工作的自治性组织,主要是调解公民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的争执。当前我县的调解组织在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与指导下开展工作,一是调解组织参与调处方面,全县普通民间纠纷由专门的基层调解组织分级进行调解,具体有乡、村、组和十户调解员的调解机构和人员,即对简易纠纷能直接调处的,由组和十户调解员调处,对较大的纠纷由村调委会调处,对于村一级无法调处的疑难纠纷则交由乡一级调委员调处。二是调解制度方面,全县各级调委会普遍建立了调委会及调解员调解责任、纠纷登记、廉洁自律、调委会学习与工作例会等项制度。

(二)保障机制状况。全县乡镇调委会均设有专门的调解室,工作经费基本能得到保障,村级调解会基本达到有办公室、有牌子、有印章、有工作经费,大多数村调解员能获得每月20—50元的调解误工补贴或工资。

(三)队伍状况。全县各乡镇、村、部分大中型企业已普遍建立调委会,每个调委会均配有主任和调解员,人员一般为兼职兼任,大中型村中还相应建立了村、组和十户调解员的调解网络,一般构成为,在行政村建立调委会,配备主任和副主任及调解员,在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配备小组长和调解员,在小组中每10户配备一名调解员或信息员。基本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调解网络。企业调委会组成人员一般由企业工会人员或治安员兼任。

(四)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薄弱环节。一是有的乡镇调委会办公条件简陋,大多数乡镇调委会没有交通通讯工具,同时约有30%的村(居)调解组织不够健全,有的调委会还没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没有牌子,村、组、十户调解员网络建设也还不够健全,有的村没有建立调解小组或十户调解员。二是保障不足,根据县两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县、乡(镇)两级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由于 我县地处山区,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基层调委会的调解工作经费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仅18个乡镇中就有40%的乡镇未能全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由于经费无法落实,许多调解组织无法支付调解员误工补贴(或工资)及一些办公等费用,难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运作不够规范。许多调委会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存在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的制作上不够规范的现象。有的重实体、重实际问题,轻程序。有的甚至没有制作调解材料。四是一次调解成功率不高,反悔多,重复工作多。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的建议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在具体方法上,笔者建议要把住以下六个方面:

(一)健全责任机制。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的,是与我们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联系实际,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要紧紧抓住对人民群众的态度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宗旨意识,处理问题、开展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工作中,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同时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执行、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调委会对全乡(镇)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责,村(居)、企业调委会对本村、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同时建立乡(镇)、村及政法各部门责任制度,完善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及调解人员的责任制度,对作风扎实、能力出众、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责任心差,作风浮夸、应付了事的及时撤换。

(二)健全联动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依法设立在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这是我国《宪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的。因此,要在全县村(居)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民小组成立调解小组,每10户村民推举一名村民任调解员或信息员,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或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在乡(镇)一级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乡(镇)直机关、企业单位也相应建立调委员会,同时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特别是在乡镇一级可确定土地、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这样当发生比如土地、林权等等纠纷时,由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与此同时,还需加强网络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

(三)健全层级管理机制。即由乡镇调委会负责调处乡镇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调解小组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十户调解员或信息员提供信息,并调处简易纠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四)健全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我县建设镇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为对各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各村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或跨村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村调委会、治保会主任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这项工作制度自建立以来,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建设镇的做法,在全县各乡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促进矛盾纠纷的更有效调处。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

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

(五)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六有”,即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各级各部门要确实重视这项工作,对于调解员要给予相应的工资或误工补贴,这样才能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二是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由于人民调解员来自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或选举产生的群众或来自企事业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法律素质不高,因此,搞好调解员的培训,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法院肩负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必须抓好这项工作,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重点培训、个别培训的方式进行,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是抓好经费保障。要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保障机制,抓好“中办、国办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委、政府把“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调委会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项工作的落实,建议通过立法,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费。此外,还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倡导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捐资,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等,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六)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把基层组织特别是党支部这个战斗堡垒建设好。一是适应农业和农村的中心任务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来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才能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县委把基层党委管好,基层党委把支部管好,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三是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好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是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抓好基层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要尽量及时公开,特别要提高群众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加强供销、财务等监督;落实好土地调整、征地、拆迁、各种补偿以及财务公开的要求,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五是大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做群众工作是基层干部的基本功和主要工作内容,认真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广大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及时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职务的本质是责任”、“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促进思想作风转变。

考核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中共某委办公室跨越发展先锋行动的实施意见

中共牡丹江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滕州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宕昌县委办公室工作总结

中共临海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某县委办公室工作总结

中共鲁甸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某县委办公室工作要点

中共某县委办公室18年工作总结

中共敖汉旗委办公室《四条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中共敖汉旗委办公室《四条联动机制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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