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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牡丹江委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9: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文件

牡办发[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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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办委、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1

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独立设置,既是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政府的工作机构,负责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设置或调整等事宜,各部门须首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和权限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提交党委或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宜。

除专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文件和会议外,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原则上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涉及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

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召开的业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业务性文件中涉及机构编制方面的有关要求,不能作为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依据。

二、加强和规范机构设置管理

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管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中,市级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县(市)级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和乡镇机构设置与调整报省审批。

严格控制各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能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再设议事协调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应当严格按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制发文件时要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级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承担。

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者

变更名称,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因部门工作任务变化,确需对内设机构作出调整的,要通过内部资源整合,挖掘潜力,改进管理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设置。

加强事业机构设置管理。市、县(市)区设立副处级以上事业机构及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加挂牌子、更名、变更隶属关系,由市编委报省编委审批。市、县(市)区设立正副科级事业机构,涉及财政补助的事业机构、差额补助事业机构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或差额补助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编办备案。乡镇事业机构在省规定的限额内由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批,报省编办备案。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机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批。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新设机构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调整;确需增设的,严格按程序审批。

加强和规范领导职数管理。市、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职数与事业单位副厅级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由省编办审核,按有关程序审批;市直单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与正副处级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由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会审批;市级机关正副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由市编办审

批;县(市)区级机关正副科级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的设置意见,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批;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由市编办审批。

三、加强和规范编制管理

规范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管理。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编制分配。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批准的总额内对本级行政编制进行调整,市、县(市)、区、乡镇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行政编制只能用于在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只能专用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不得在专项编制外自行核定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

加强事业编制管理。对市、县(市)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对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宏观管理,在省未核定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之前,按照各地2006年年底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执行。实行“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办法,在现行总量和结构内对本级事业编制进行调整。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

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严格编制结构管理,控制人员增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人员,不得突破,不得变相扩大编制。强化机构编制部门在控制编制和人员结构中的牵头把关作用,严格执行控编补员审批制度,启用《机构编制意见建议》、《编制核准使用通知单》、《落编减员通知单》。针对各部门和城区机构编制存在的突出问题、较重大职能机构调整,由市编办提出《机构编制意见建议》;市、区各单位空编要求补充人员,必须向市编办提交用编补员报告,市编办对其编制、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同意后,下发《编制核准使用通知单》,未经市编办审核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用编补员报告,调配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进的人员不予落编;凡由市级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市与区机关部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调入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市与区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之间人员调转,由调入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落编呈报表及相关材料,经市编办批准后,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各单位调入、调出人员,须持市编办《落编减员通知单》到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办理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四、加强部门职责划分的协调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划分职责,其他部门无权确定职责。职责划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涉及上下级之间职责划分,由上级编办协调、提出意见,报编委批准。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由本级编办负责,并报同级编委批准。部门职责划分,要遵循一件事情应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职责划分要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中央编委和中央编办文件、上级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为依据。部门职责划分要按照以下程序运行:部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报本级编办审核、提出调整意见,上报本级编委会讨论批准。对一些职责不清、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等问题,由编办召开协调会,在充分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职责划分意见,报同级编委批准。

五、加强机构编制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牡丹江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信息化建设,做好机构编制网络平台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平台数据真实准确,发挥平台使用功效。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健全网上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

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通过对市直及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量化打分,奖优罚劣,提高机构编制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按照中纪委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严格禁止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

七、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管理

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联动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只有在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工资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八、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独立设置,并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充实加强力量,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把握大局的

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决策咨询和综合协调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讲党性、谋大局、善协调、办实事”的队伍。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主题词:机构编制 管理 通知

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3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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