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广东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研究生
任教服务期协议书
甲方:(县教育局)
乙方:(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5号)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愿意到甲方安排的甲方所在县农村学校任教。任教服务期为四年(含第四年脱产1年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时间),从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服务期结束后,鼓励乙方继续在农村学校任教。
二、乙方于2011年7月持《2011年“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和《报到证》到甲方办理报到手续,甲方帮助乙方办理人事档案、户籍、党团组织关系等转入工作,并将《2011年“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放入乙方人事档案。
三、乙方在服务期内,按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并享受在职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乙方在脱产攻读教育硕士学位学习期间,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往返交通费补助。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要服从工作单位的工作安排,接受工作单位的管理,遵守工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甲方要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关心支持乙方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定期了解乙方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等情况;要督促乙方工作单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要协助乙方工作单
位对乙方做好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等工作。
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签订后,确定乙方取得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研究生资格。乙方所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乙方提出重新发放就业协议书和另行派遣的要求,乙方不得再参加研究生统考和公务员考试。
八、乙方在服务期内离开甲方所在县,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县域内调整工作单位,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由甲方报请省教育厅和其培养学校,由培养学校取消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研究生资格。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任教服务期满为止。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培养学校、甲方所在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各持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
负责人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疆师范大学“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报名、推免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