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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工作,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 直接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为主相结合、节能减排和优化结构相结合、互利共赢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调节供需、引导投资、配臵资源的作用,实现电力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市场主体与运营机构

第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第五条 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 1 — 及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

第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二节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第七条 电力用户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手续齐全、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

(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

(三)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能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准入,原则上应低于行业内平均水平,且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级开放电力用户。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原则在110千伏及以上,省内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用电电压等级适度放宽至35KV。

(五)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排放不达标、淘汰类产品及工艺的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海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南监管局授权电力交易机构适时发布年度直接交易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限自愿向设区市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能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对 — 2 — 电力用户进行资格复核。

第八条 发电企业(机组)须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经国家核准,环保排放达标并已获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

(二)机组单机容量含30万千瓦及以上,并入江西电网运行的公用火电机组。积极探索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参与直接交易机制。

第三节 市场成员主要职责

第九条 各市场成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办法,按要求开展直接交易并承担相应责任。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自愿申请进入直接交易市场,同时保证直接交易市场相对稳定,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合同期内不得退出市场。如因退出原因给直接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

(二)保障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责。

(三)负责电量抄录,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直接交易,履行交易合同。

(二)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三)履行维护系统安全责任,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信息,包括参与直接交易机组能耗水平、

— 3 —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五)按规定进入和退出市场。 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直接交易,履行交易合同。

(二)按时足额结算电费。

(三)严禁转供或变相转供电。

(四)按规定披露信息,包括受电电压等级、最大负荷及负荷特性、年最大用电量、产品能耗水平和企业环保达标情况等。

(五)按规定进入和退出市场。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市场交易和出具结算凭证。

(二)发布年度直接交易公告。

(三)负责按交易合同分解编制月度交易计划并转电力调度机构执行。

(四)负责市场信息统计、发布和报告。

(五)按规定披露信息,包括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

(六)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调度关系对市场交易形成的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公布安全校核结果并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根据通过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下达机组发电曲线, — 4 — 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实时供需平衡。

(三)负责输电阻塞管理。

(四)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披露电网运行相关信息。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一节 交易电量

第十五条 经海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南监管局协商一致,由海南省能源局在本年度10月31日前下达次年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和明确发电设备容量剔除原则。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年度实际交易电量原则上不超过下达的交易计划规模。

第十六条 海南省能源局在安排省内机组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直接交易电量,其余电量按计划方式安排,机组年度发电利用小时(含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外送等电量)原则上不超过5600小时。电力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超过5亿千瓦时的,可按用电增量进行交易;上一年度用电量低于5亿千瓦时的,原则上按交易年全部用电量(剔除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价表中电解烧碱等优惠电价类电量)进行交易。

第二节 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直接交易包括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双边协商、集中撮合两种年度交易方式。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后,交易电量达不到既定电量规模时,

— 5 — 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参加剩余电量的集中撮合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发布、申请和双边协商交易程序:

(一)本年度11月1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启动下一年度直接交易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下一年度全省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发电设备容量剔除原则等交易信息。

(二)11月30日前,完成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资格准入并授权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三)12月31日前,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市场交易信息,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次年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计划等购售电合同标的,达成一致后,签订年度直接交易意向书,并及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四)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所有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直接交易意向书,汇总年度直接交易信息,送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当直接交易意向电量超过直接交易总量规模时,优先安排增量成交直至增量占总规模的额度上限,增量之外剩余电量按达成交易意向时间先后逐一安排。

(五)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安全校核,将校核结果反馈电力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年度交易电量结果。

(六)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直接交易意向书中商定的价格和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电量结果,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 — 6 — 总局制定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年度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集中撮合交易程序:

(一)视直接交易电量达成情况,每年1月10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发布集中撮合交易公告,组织开展年度集中撮合交易。

(二)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公告信息,向交易机构申报参与集中撮合交易的电量、电价,经电力交易机构撮合后形成交易匹配对。

(三)匹配规则:电力用户按申报电价由高到低、发电企业申报电价由低到高,电力用户申报电价减去发电企业申报电价为正则成交,形成匹配对,直至电量为零或价差为负,成交电价为双方报价的均价。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报价相同且成交总电量超过年度电量规模时,按发电企业上一年度煤耗水平先后排序,煤耗低的交易匹配对优先安排。

(四)集中撮合交易结果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电力交易机构于向市场主体发布,并组织市场主体在1月底前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年度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三节 交易价格及线损

— 7 — 第二十条 直接交易成交电价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确定或集中撮合形成。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输电损耗、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基本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基本电价执行海南省电网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基本电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价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电力用户代收。

第二十四条 输电损耗由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交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分月计划和电力用户提交的月度用电计划,汇总月度直接交易电量,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执行调度任务时,应优先安排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的发电设备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继续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由该企业其他机组代发,直接交易容量不固定在发电企业某一台机组上(但必须是符合准入条件的机组)。

— 8 — 第二十九条 在全省电力供应紧张实施有序用电时期,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必须服从全省统一调度,执行错峰让电等指令,共同维持全省供用电秩序。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必须能实现独立计量。

第三十一条 直接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臵、电能计量装臵校验要求和计量装臵异常处理办法按照国家电力计量有关法规和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抄表后,及时将结果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计量结果以及合同约定价格,向相关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证,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根据“月结月清”原则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结算直接交易电费。电力用户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5%以内,视同按照直接交易约定完成月度计划电量,其偏差电量在月度间滚动。

第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发、用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超出合同电量±5%偏差部分视为违约电量。对于超出5%的部分,用户购电价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10%

— 9 — 执行。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的5%部分,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购售电合同内自行约定赔偿措施;未约定的,电力用户按3分钱/千瓦时标准向发电企业缴纳违约金。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华南监管局对直接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监管评价,确保交易行为规范有序。

第三十六条 当电力用户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时,报海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南监管局同意,可中止发电企业与用户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十七条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三)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四)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五)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的;

(六)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八)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九)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 — 海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南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交易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市场。

第三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二)直接交易中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三)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 第三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发布上月直接交易信息,于每年1月底前向海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南监管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直接交易开展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南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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