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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6: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卜庄小学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一、为加强我校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问责,主要指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安全案件、事故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学校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孙会波校长是我校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哪一级发生的问题,就问责哪一级责任人。学校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所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管理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任务的,追究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

(三)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负责人应当责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年度考核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行政警告;

(九)行政记过;

(十)行政记大过;

(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停职检查;

(十三)劝其引咎辞职;

(十四)责令辞职;

(十五)建议免职。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视情在年度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上一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发生一般轻微安全事件、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校长、政教处主任对负责人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年度考核扣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问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内因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校舍倒塌、火灾、触电、交通事故、踩踏等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责任人所负责班级出现较大流行性传染病等一次伤3人及以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年内发生责任人所负责学生犯罪的(以法院提供的资料为准);

(四)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十、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十一、学校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时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学校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学校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由所在地政府主导,校方和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介入调查,必要时会同公安、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以增加公信度和权威性。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十二、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在事故查处过程中要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

十三、调查组在行使问责权时,应制作《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10日内将《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送交被问责的学校、个人,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被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五、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六、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七、对被一票否决在编人员,经调查核实,根据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程度,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十八、学校依据本校实际的问责办法,问责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

凡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名义表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安全优先的要求,并通过安全审查和认定。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卜庄小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问责办法

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安全质量督导问责办法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行政人员问责办法

乡镇问责办法

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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